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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痴呆老人托老院里殴伤他人 法院:监护人和托老院根据各自过错分担赔偿责任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30日

2020年8月30日,杨某在某托老院里因与同住的熊某(现已去世)发生口角,遭到熊某的殴打,造成头面部、腰背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杨某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熊某作案时为痴呆。因各方对赔偿事宜存有争议,杨 某遂将托老院及熊某的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8812.51元。
托老院认为,根据入院协议书的约定,其只对提供的服务及对服务中因过错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对熊某的侵权行为无法预知,第一时间到现场制止,并通知杨某家属将其送往医院救治,且对熊某已尽到护理责任,故托老院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熊某的监护人则认为,其已将熊某托管在托老院,应由托老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损害因熊某殴打杨某而起,熊某存在过错,但其系痴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去世后无财产,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托老院内,因托老院系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熊某和杨某均年纪较大,托老院未能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故其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杨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故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法院综合考虑事故的起因、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