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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死因不明即被安葬,保险利益能否兑现?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7日

2021年6月2日,在北京市某加油站内,张某驾驶私家车在倒车过程中,撞到了加油站墙体及旁边车辆,造成两车、墙体及金属护栏损坏。加油站工作人员查看情况时发现司机张某已在车内死亡,遂立即报警。经医疗机构初步诊断,张某的外伤疑似非致命伤,死因不明。6月3日,医疗机构开具死亡证明,死亡原因记载为不排除猝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进行尸表检验及穿刺检查。
张某的老家位于河南省某村,当地有逝者需在三日内“入土为安”的习俗。为了尽快让张某“入土为安”,在尸表检验鉴定期间,张某家属集体来到交通支队,要求领走尸体回乡安葬。经释明后,家属书写了提前处理尸体申请书,载明家属希望早日办理死者丧事,对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不会提出异议,也不会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申请,如果因为提前办理丧事产生法律的纠纷及后果,家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家属在申请书上签字并按下手印。

6月3日,张某的遗体被拉回河南老家,6月4日上午按照当地习俗安葬。一周后,司法鉴定意见结论作出,结论为张某的撞击伤口并非致命损伤,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建议进一步进行尸体解剖鉴定。但由于张某已经被安葬,无法进行。
此前,张某的妻子为其投保了意外险,意外身故责任限额为20万元。免责条款中约定因猝死造成身故的不属于理赔范围。2021年7月,保险公司向张某家属出具拒赔通知书,告知因本案中张某死亡无法判定为意外事故所致,不符合意外险身故理赔条件,无法予以赔付。张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东城区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2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身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故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需同时符合案涉事故为意外事故以及该意外事故导致了张某的身故。

双方关于张某驾驶车辆发生碰撞属于意外事故并无异议,但该意外事故是否导致了张某死亡存在争议。根据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显示张某死亡原因为不排除猝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在保险公司明确建议张某家属对遗体进行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的情况下,尸表司法鉴定期间家属申请提前处理尸体,导致无法进行尸体解剖司法鉴定,张某死亡原因客观上处于无法查明的状态。
法院考虑到张某家属按照当地农村的社会习俗希望死者尽快“入土为安”的心理具有合情合理之处,且作为普通民众不能准确理解尸表鉴定与尸体解剖鉴定之间的区别。但是保险系现代商业发展的制度设计,有其客观、合理的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定,申请理赔时均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协助保险人核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等。因死者家属未尽到协助义务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性质和原因无法查明,根据全案证据无法判断张某死亡系因车辆碰撞意外事故或者猝死或者共同原因导致。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系由承保事故或者非承保事故、免责事由造成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考虑到被保险人家属对于死亡原因无法确定具有过错,法院酌定保险公司按照30%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向张某家属支付6万元理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