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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受雇受伤后延迟就医致损害扩大,劳务人员被判自担四成损失
作者:刘永超 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7日
  某甲雇佣某乙等在伐木现场从事杂工。后某乙在伐木现场施工过程中,被砍伐树木落下的树枝砸伤左手。3天后,某乙前往医院就医。经医院诊断,某乙左侧尺骨骨折、左侧下尺桡关节半脱位、左腕关节软组织挫伤。某乙手术后住院半个月出院。经法医鉴定,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需误工休息180日,护理60日,营养60日,后期还需医疗费用等。某乙受伤后,雇主某甲仅承担了部分医疗费用,其他损失均未赔偿。为此,某乙诉至法院,要求某甲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确认某乙因涉案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6.25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判决某甲对某乙所受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扣除已支付的1.2万元,还需向某乙赔偿2.55万元,某乙自行承担剩余40%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