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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办案随感
作者:刘萍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04日
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结案报告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该合同约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被告将合肥市妇幼保健院的电梯维保及电梯零部件维修、更换工作交由原告负责。年维保费用为41600元,按半年平均支付;电梯零部件维修、更换费用按实际发生确定,按月支付。后原告按约进行电梯维保,且经被告确认发生电梯零部件维修、更换费用103156元,合计144756元。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届满,下欠103156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二、办案思路
本案需要明确的事实情况:1、服务合同的签订及合同条款中对具体事宜的约定。2、合同的履行情况。为证明上述事实需要提交的证据有: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合法;证据2,《电梯维护保养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关系,原告有维护电梯、更换电梯零部件的义务,双方对于付款责任进行约定;证据3,电梯维修申请单及对应的电梯维修竣工单,证明原告为维修和更换电梯零部件,总共发生费用103156元。证据4,《安徽省新马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保合同》及《电梯维修申请单》,转账凭证。证明2014年10月1日起原被告即存在电梯维保合同关系,申请单签字人陈汉卿有权代表被告确认原告维修金额。
三、办案结果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四、参考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五、心得体会:
本案发生在电梯维修服务领域,如何避免提供了电梯维修及零部件更换、维修服务后,接受服务一方不依约付款的问题,是诉讼之外需要思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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