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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环保公益组织赢官司 泰州6企业被判赔1.6亿
作者:成启峰 律师  时间:2014年09月12日
泰州6企业被判赔1.6亿环境修复费   在全国的环境公益诉讼中,这么高的赔付额还是首例
  9月10日,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起诉6家化工企业污染环境的官司,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这是泰州首例环保公益诉讼案。作为原告的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是今年2月份刚刚成立的。
  经过10多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当庭判决,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用于泰兴地区的环境修复。
  违法倾倒两万多吨废酸
  2011年至2012年,戴卫国、姚雪元等人买来危险品运输车辆、船舶,以从事废酸销售的名义,与泰兴经济开发区的多家化工企业联系,将企业产生的废酸直接倒入内河,由企业付费。这些运输废酸的船舶,都经过改装过,一船2吨重的废酸8分钟就能倒完。
  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几人将两万余吨的废酸直接倾倒进如泰运河、古马干河,导致水体污染严重。2013年2月,这伙人在向古马干河倾倒废酸时,被环保部门现场抓获。
  今年8月,泰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戴卫国等14人因犯环境污染罪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至2年3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至41万元。
公益组织起诉索赔1.65亿
  作为此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在9月10日的庭审中,泰州市环保联合会称,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富安化工有限公司、泰兴市臻庆化工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导致河流受到严重污染,损害了生态环境的安全,危害了公众身体健康和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定这6家企业共计赔偿1.65亿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在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6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将产生的25934.795吨废酸,提供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主体偷排于如泰运河、古马干河,导致水体严重污染。经评估确定,这些废酸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修复费用为1.6亿余元。
  经历了10多个小时的庭审后,法院当庭判决,6家化工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0666745.11元,用于泰兴地区的环境修复。
  解读
  为什么这起官司让环保人士兴奋
  从不受理到胜诉,还创下最高赔付纪录
  “这个太好了,具有很好的示范性。”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这样评价泰州环保联合会的胜诉。
  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环保部直属机构,曾在多地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这么高的赔付额,这是第一起。”马勇介绍,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全国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全被拒绝受理,理由都是主体不适合。
在9月10日的庭审中,被告方律师也提出,诉讼主体应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而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成立于今年2月21日,是一个公益性社会组织。马勇说,虽然泰州市环保联合会满足不了“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这一条件,但新环保法里规定的内容,明年才开始实施,现在还未生效。
  而新《民事诉讼法》将“有关社会团体”改为“有关组织”,扩大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马勇认为,环保法还没有生效,新的民诉法实施了,现在属于过渡期,从这个角度来讲,泰州环保联合会完全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因为它属于“有关组织”的一部分。
  南京大学法学教授邱鹭风认为,此案件具有标杆作用,有公益机构出来诉讼,并且得到支持,法院能够大胆裁决,说明我们国家对环保的重视程度已经落实到司法实践当中了。
  或能解决环境违法成本太低的问题
  其实早在2012年8月,环境执法人员对6被告之一、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偷排废酸的行为也开具了35万元的罚单,但对方并未就此收手。
  参与案件调查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的环境违法成本太低,“除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以外,绝大部分由行政执法机关追究行政责任,但现实中‘交了罚款就算不违法’、‘以罚代刑’的情况仍然存在。”该工作人员表示,这也是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多发的原因之一。
  邱鹭风介绍,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当地政府与企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多时候,污染严重的企业都是当地招商引资过来的,也是当地的纳税大户。环保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时,也会遭到各种抗拒。
  另外,由行政机关执法和裁决,数额不可能这么大,而法院可以按照实际损失来判决,相比之下,司法的力量比行政裁决的力量更大。这种方法或能解决环境违法成本太低的问题。“如果今后这样的公益诉讼主体,能够逐渐从具有相应管理权利、关联职能的机构,向纯粹的民间机构发展,那么将更有利于环保事业的发展。”邱鹭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