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一名IT男子猝死在公司租住的酒店马桶上面,当日凌晨1点他还发出了最后一封工作邮件。据其妻子闫女士说,张斌经常加班到凌晨,有时甚至到早上五六点钟,第二天上午又接着照常上班。闫女士认为,张斌猝死与长时间连续加班有关,“他为了这个项目把自己活活累死了”。
此事一出,过劳死问题又引起人们的关注。网友们纷纷感叹:虽然IT行业有丰厚的收入,可那都是加班拿命来拼的啊!也有不少人提出疑问:加班后猝死在酒店马桶,能申请工伤吗?
根据我国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视同为工伤。
简单地说,符合三种条件的“过劳死”是可以认定工伤的:一是空间条件,即在工作岗位上;二是时间条件,即在工作时间,这当然包括了加班时间;三是因果条件,即必须因工作原因而导致的死亡。
IT男张斌是在加班后回到公司租住的酒店里,才发生的悲剧。这显然不符合空间条件和时间条件。因此,部分人认为这不属于工伤的范围。
但是,仅仅以法律的字面意思来断定工伤的范围,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事实上,有时候过劳加班是一种持续积累的过程,累积到一定程度才会发病。仅仅以空间和时间来一刀切,并不能体现劳动法的保护目的。
我认为,我们在工伤认定问题上,应该坚持工伤认定的精神实质,即应与工作有关。只要符合该原则,都应该视为工伤。因此,只要能证明死者去世前存在长时间持续加班的情况,那么也应当视为工伤。
目前,我国在工伤认定方面的范围过窄,对“过劳死”现象的规定仍属于法律空白,因此,我们国家应该同时加强对于“过劳死”的立法工作,对于频现的“过劳死”现象做出正确的引导和具体明确的规定,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同时,我们要保证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对违法强制员工加班的企业予以重罚,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附: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