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
作者:成启峰 律师 时间:2015年04月13日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发生工伤后如何举证证明真正的劳动关系?
【案情】
复议申请人:张群
复议被申请人: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
2006年3月初,王强被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长沙办事处招聘为省级经理,负责片区营销。3月30日,王强从长沙乘火车到江西省萍乡市联系服装经销事宜。4月9日,王强与萍乡市经销商郭晓天谈完业务离开郭的门市部后,遭遇歹徒抢劫被杀害。
王强的母亲张群得知噩耗后,想到儿子是因公出差而遇害的,遂要求认定王强因工死亡,并提出了工亡待遇支付请求。由于王强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矢口否认王强是公司员工,拒绝了张群的要求。张群便以工亡家属身份向长沙市劳动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
张群向长沙市劳动保障局提供了王强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名片、工作牌、公司员工通讯录,证明王强与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提供了王强到萍乡市开展业务的客户证言,证明其到江西是洽谈服装销售业务。
受理张群的工伤认定申请后,长沙市劳动保障局先后通过邮寄、刊登公告等方式,告知湖南天马服装公司就王强是否因工死亡在规定的时间里举证,但湖南天马服装公司一直未提供任何证据。
6月28日,长沙市劳动保障局将公告邮寄到天马服装长沙办事处,并得以签收。8月2日,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派会计任行到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经办人员对任行进行了调查。调查中任行称,王强是通过招聘来办事处的,公司聘用人员都不拿工资,只拿销售提成,签了合同的聘用人员也是这样。由于湖南天马服装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就王强工亡一事举证,长沙市劳动保障局于去年8月16日做出了王强系因工死亡的认定。
收到长沙市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后,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对此不服,聘请律师向湖南省劳动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该公司认为,王强和公司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口头达成的是经销合作居间介绍关系,王强介绍买主给公司并签销售合同后,公司按合同标的比例支付王强介绍费,因此王强和公司之间不存在形式上和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王强的名片、工作牌、员工通讯录都是其自行制作的,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在公司的工资表、出差计划表及财务、人事档案上都没有王强的签名或记录。王强外出期间,未持有公司介绍信、销售合同等合法文件,他到萍乡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并请求撤销长沙市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
复议结果: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受理此行政复议后,对申请、被申请双方提供的各种证据进行了认真复核,对长沙市劳动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后认为: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招聘王强等人时,虽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其制作了名片、工作牌、公司员工通讯录,并约定销售收入提成为劳动报酬方式。现天马公司单方认定与王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口头居间合同关系,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与王强之间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王强为湖南天马服装有限公司的销售到江西省萍乡市受到伤害,事实清楚。长沙市劳动保障局做出王强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应予以维持。
【案例分析】
王强的案例很有代表性。当前许多企业劳动用工不规范,企业聘用销售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出现纠纷或发生伤亡事故,由于不能清晰地确定劳动关系,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给劳动者权利的维护带来很多困难。督促用人单位与聘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被聘用时要依法坚持,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将其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础性工作。
由于工伤认定首先需要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工伤发生30日之内提出认定的,受伤职工、近亲属、工会才可以在自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医院的诊断证明或鉴定证明。由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如果单位不配合,许多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以无法证明劳动关系为由不接受工伤认定(本案中长沙市劳动保障局直接接受了工伤认定,还算比较顺利的)。此时,受伤职工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后才能申请工伤认定,给受伤职工在时间、精力和金钱上造成很大的损耗。
【律师总结】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为了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按证明力从强到弱,劳动者可以考虑提供银行支付工资的记录、有加盖公司印章或公司管理人员(必需能证明自身是公司员工)书写或签字的工资支付凭证或工作证等书面材料,公司管理人员(必需能证明自身是公司员工)承认劳动者为公司员工的录音证据,其他不能直接证明形成于公司的书面或其他证据则必须结合证人证言。劳动者不仅要举证劳动关系的存在,还必须举证劳动期限的长短。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在未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均可以参考该通知提供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