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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全国首例小区车库之争
作者:成启峰 律师  时间:2016年04月16日
本月12日,就南京星汉置业有限公司与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地下停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开发商将地下停车库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全体业主享有地下停车库的权益。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这是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业内人士称,此案判业主获胜,在全国还属首例,其法律意义十分重大。” 以上便是网络疯传的核心内容。而关于事件的起因,网上称:“位于南京水佐岗的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库,开发商以至少8万元的单价卖掉了其中37个,其余的被物管以每月250元的租金租了出去。为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广大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开发商坚决反对。今年6月,业主委员会无奈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事情真相
“车库之争”属实 但一审判决早已撤销
小区车库的归属涉及众多业主的利益,这条微信一出现就备受关注,被众人疯狂转发。但细看之下,不难发现其中的瑕疵:时间存疑。微信中所说的“本月12日”,到底是何年何月的12日?
很快,作出此判决的鼓楼区人民法院便公开发出郑重声明,称“此判决并未生效”,小区车库的权属问题,应以“生效判决为准”。
原来,这条被疯传的微信,内容并不假,只是这份判决发生于2003年。一审宣判后,星汉公司不服,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查明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真实判决

开发商支付业委会50万车库出售款
经重审,鼓楼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体现的是全体业主的意志,本案所涉车库的权利归属与全体业主均有利害关系,作为代表全体业主意志的原告有权提起诉讼。
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规划核准车库数量为36个,实际建设59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超规划建设的23个车库应属业主共有。规划核准的36个车库中,按照2004年12月15日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应有不低于15%(最低6个)的车库为业主保留。
因此,星汉城市花园小区业主实际有权取得的车库为29个,原告要求确认其对小区全部车库均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已交付了24个车库,尚应向原告移交5个车库。因被告应移交的车库已实际出售给小区其他业主,原告要求移交车位的请求实际无法履行,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5个车库对应的出售价款50万元。
综上,2014年9月,鼓楼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令星汉公司给付业主委员会车库出售款500000元,驳回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车位归属到底该如何认定?
鼓楼法院介绍,随着不动产市场的日渐发展成熟,《物权法》出台后,根据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2004年12月15日当时有效的南京市《商品房附属房屋转让等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应有不低于15%(最少6个)的车位为业主保留。本案中,加上超出规划的23个车位,原告总共应有29个车位。但被告目前已经将35个车位售出,原告实际享有24个车位,因此被告应向原告移交5个车位。
一份未生效的判决为何疯传?
该案的一审判决于2003年11月作出,最终生效判决于2014年9月作出,相隔了近11年。为何未生效的一审判决11年后被疯传?法律界人士认为,两次判决间隔时间太长给了谣言空间。
此案一审判决时,我国《物权法》尚未出台,直到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才真正开始实施,而相关配套司法解释在该法实施过程中才逐步出台并完善。没有可以依据的法律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是很难做到公正准确的。而正因为这个原因,此案相隔了这么多年才作出最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