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0日,林某某与广州某某榕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联盟经营合同》,约定A公司授予林某某某项目的联盟经营权,合同期限为2年;林某某应当向A公司一次性支付联盟资格费,A公司应依约向林某某提供咨询和指导服务、经营场所装修效果图等;林某某自合同订立后,获得授权区域内的经营权,若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A公司因解除合同遭受的损失。
合同订立后,林某某依约支付加盟费用,但A公司一直未履行为林某某的加盟店选址的合同义务,导致林某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林某某发现A公司不具备某项目的商标权,该合同和经营事项未经商务部门备案,违反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
本案经封华清律师提交材料到某市仲裁委进行裁决。本团队自接受该案后,对双方合同权利义务进行定位,结合相关规定、案例分析双方的合同义务与履行情况是否合法,并作出法律意见。最终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合同解除,A公司向林某某返还联盟资格费4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