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甲通过微信向乙公司员工丙了解某品牌的加盟情况,包括利润、进货方式、调换货、商品类型及首次进货情况。
甲向丙了解加盟事项后,于2018年9月17日与乙签订某品牌合作合同,约定:乙授权甲的销售区域、店铺面积;甲应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乙指定账户支付首批投资款;甲应按照乙提供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并装修完毕后将店面照片传给乙审查等内容。
自协议签订后,乙未按照其提供的装修图纸进行装修店铺,甲未开业经营涉案品牌产品,乙在合同签订后未履行任何合同义务。甲向法院提起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之诉。
经封律师带领团队深入分析,总结对策,提出的法律意见得到合议庭的支持。在本案中,判决被告向我方当事人返还特许经营费用96800元,挽回了解除合同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