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9日,在甲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提供的居间服务下,孔某某与罗某、陈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涉案房屋交易价格为175万元,因房屋存在抵押权,卖方应出资赎契。购房首期款(含定金)37万元,剩余房款由买房申请按揭贷款。合同订立时,孔某某明确告知罗某、陈某某其不具备购房资格,但承诺委托甲公司协助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孔某某向罗某银行卡账户转入购房首期款38万元,随后双方委托乙公司申请银行按揭。直至2018年9月25日,孔某某已履行完毕购房款175万元的支付义务。2018年9月27日,买卖双方将前往办理过户手续被甲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因该区域新政策的颁布,导致孔某某委托甲公司办理的户口迁移不能用于房屋过户,本案房屋买卖交易无法继续进行。
封华清律师团队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开展案件讨论、分析案情,厘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作出准确法律定位。最终,孔某某与罗某、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罗某、陈某某向孔某某退还购房款,孔某某应向其支付违约金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