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楠律师接触过法律纠纷中,但凡想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大多数当事人都会向律师咨询一个他们最想知道的问题:“我这个案子能赢吗?”今天张楠律师开一个新专题《胜诉宝典》系列,旨在通过通俗易懂的方法,给大家普及诉讼纠纷中,你必须知道的“胜诉秘笈”!
案情简介
周某是个“刚需”,结婚半年后,就和媳妇加入“购房大军”的行列。周某想买一套离单位近的二手房,于是通过A中介开启了看房之路。幸运的是,没过多久A中介就告诉周某租金某小区出了一套两居室的二手房,刚好符合周某的要求。还真如中介所说,位置离自己单位很近,就是价格方面,A中介挂牌报价279万,虽然通过贷款,也在周某夫妇的承受范围之内,但还是觉得贵了点。于是在家人的劝解下,周某又来到了B中介。另周某意想不到的是,A中介的这套房源,在B中介也有,并且报价低了10万元。周某自然是高兴,10万元钱足够置办家电了,于是周某在B中介的撮合下,和卖家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相关居间服务费。
现在A中介知道周某“逃单”了,于是很生气,在和周某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将周某诉至当地人民法院,那么周某能打赢这起“逃单”的官司吗?
胜诉秘笈:买家享有选择权。
张楠律师答疑
这是一起典型的二手房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纠纷,在实践中,张楠律师也经常会遇到类似的跳过某中介购买房屋的纠纷。那么本案中的买家周某能否胜诉呢?答案是肯定的,胜诉妥妥的。
众所周知,现在从事二手房居间服务的中介公司,如雨后春笋一般开办在大街小巷,而卖房的房主为了手里的房屋更好的销售出去,往往会在不同的中介公司挂牌,价格也有高有低,当买家通过几家中介公司看房时,当然有权选择报价更低的中介公司达成房屋交易,就本案而言,周某是根据B公司提供的能便宜10万的房源信息达成交易的,自然与A公司无关。因此衡量买家是否构成“逃单”的违约行为关键看买家是否利用A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和机会等条件,如果买家并非利用A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和机会等条件,自然不构成违约行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胜诉妥妥的。
法条依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