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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监护人侵犯孩子受教育权怎么办?
作者:林超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13日
我国实现9年制义务教育,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孩子的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却不想让孩子上学接受9年制义务教育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如何通过司法程序保障孩子的受教育权呢?
法律上对于孩子的受教育权主要规定在《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如《教育法》第19条规定,“国家实现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可见法律上对于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必须送孩子上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有明确规定的,是作为孩子的父母的法定义务。但问题在于,法律上对于孩子的父母不履行保障孩子上学的义务时应如何处理或处罚并保障孩子的受教育权却鲜有规定。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3条的规定,未成年的子女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诉讼中,其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那么在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侵犯孩子的受教育权时,以孩子为原告状告父母履行法定义务是不可行的,因为无法让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和自己打官司。
这种情况下,除了孩子自己或者父母以外的其他亲人可以向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等行政机关反映寻求帮助外,在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则可以通过诉讼变更抚养权实现。根据即将实施的《民事总则》第36条的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或者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对于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孩子受教育权的,可以由其他的直系近亲属,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变更抚养权,以保障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另外,依法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并不免除要负担孩子抚养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