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方当事人于诉前单方委托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依据《施工合同》,经现场勘查,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制作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另一方当事人虽不认可该报告,经法院释明不对工程造价申请鉴定,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报告存在程序违法或结论缺乏依据等不应被才信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采信该工程造价鉴定报告,并据此确定工程造价,具有法律依据。—— (2019)最高法民终695号
答案是可以,但是自行委托的造价鉴定单位必须有相应的鉴定资质。一方在诉讼前自行委托了造价鉴定,可以运用在诉讼当中,如果另一方不认可该鉴定结果,就负有申请司法鉴定的责任,如果不申请,法院就会认可该鉴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