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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虚开发票罪,如何争取不起诉
作者:孙璐 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7日

虚开发票罪,如何争取不起诉孙璐律师观点:
        不起诉,根据适用的条件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法定不起诉,又称绝对不起诉;二是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三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是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本文讨论的是,在达到虚开发票罪立案标准的前提下,如何争取酌定不起诉的结果,在虚开金额多大的情况下可以争取。
一、虚开发票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相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来说,虚开发票罪是一个轻罪,最高的刑期是七年有期徒刑,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的,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规定,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或者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在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的。因此,虚开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虽然,目前尚未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但是比较于情节严重的标准40万元,差距太大的,例如:情节严重标准的10倍,即400万元以上会有被法院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办理的瞿某虚开发票案【(2019)沪0106刑初171号】,瞿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普通发票共计1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5838100元,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这也是笔者为什么将400万元作为界限来争取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的理由。
二、争取不起诉的情节及数额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自首、从犯、立功等情节都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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