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未经客户书面同意,不得泄漏在开展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客户非公开资料、信息,但监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披露和公开的除外;
(八)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客户收取服务报酬。
七、以软件、终端设备为载体向客户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或者具有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向客户说明相关软件、终端设备的基本功能、揭示使用风险和局限性,说明数据信息来源,不得对软件、终端设备的使用价值或功能作出虚假、误导性宣传。
八、合同应当约定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建议所涉及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事宜。
九、合同应约定服务报酬的计算及支付等事宜。
十、合同应载明违约责任条款、免责条款。
十一、合同应约定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合同应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终止等事项。
十三、合同应明确载明“客户和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由期货公司保证客户期货投资收益、承担或分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