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
律师述银行卡信用卡如果被盗刷起诉发卡银行注意事项及成功案例
作者:荆华 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1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就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以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
笔者律师也注意到现实中也有一些持卡人起诉银行失败的银行卡纠纷案件,主要是涉及网络被盗刷案例。信用卡、银行卡的交易密码被泄露,导致卡内的款项被转移走,持卡人向法院起诉银行,一般是会被判败诉。因为密码是银行卡交易顺利进行的必要因素,没有密码不可能完成交易。密码由持卡人本人设置,持卡人应当妥善保护密码,防止泄露。持卡人应当承担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一些持卡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发卡银行故意或过失泄露了银行卡的相关信息,导致银行卡内的资金被盗刷,这类纠纷不能认定发卡银行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防护义务。若是持卡人自己将卡密码告知他人,显有过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银行有过错的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信用卡盗刷起诉成功案例
案情简介
2011年,原告蒋某在被告XX银行办理一张XX银行卡。2014年7月20日下午,原告蒋某陆续收到该银行扣款短信,称他的银行卡分三笔消费交易了49万元。他发现该张卡还在身上,立刻拨打银行客服电话了解情况,发现卡是在欧洲被盗刷,于是原告蒋某立即要求办理挂失并向警方报警,却一直没有结果。此前一个月,原告蒋某在欧洲旅游刷卡消费,怀疑因此被盗走银行卡信息,并被人克隆复制,才导致盗刷发生。原告认为,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负有保障银行卡存、取款安全的和谨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但被告未尽应尽义务,造成原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遂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存款损失49万余元。
律师评析
1.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任何一方都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原告账户资金安全系被告应尽的义务之一,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借记卡是原告向被告请求支付本息的凭证。银行卡为被告设计制作,被告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的可复制性,复制原告银行卡与被告交易,不能视作是原告与被告的交易行为。被告未能及时识别克隆卡而向他方支付卡内存款,并从借记卡账户中扣取相应款项的行为,违反了储蓄存款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利益,理应向原告作出赔偿。
2.关于“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被告对原告借记卡遭盗刷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在履行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持伪卡盗刷的人主张权利。因此,在无证据表明原告参与盗刷的情况下,本案盗刷行为是否刑事立案,并不影响原告基于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要求赔偿。
3.关于本案的格式条款。被告答辩时称,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凭交易密码指令即完成自助交易,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开户申请人本人行为,本案3起盗刷行为系凭原告预留密码完成,后果则应由原告承担。律师认为,作为合同双方的发卡行与储户,各自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密码保管义务。本案被告在知晓原告事宜后,一直以消极态度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原告虽然很可能存在过失泄露交易密码,但根据其报警记录等一系列证据来看,其一直控制保管着自己的银行卡原件。作为金融机构应更多承担向社会消费群体所应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不是以一些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4.近年来,存款凭空蒸发、银行卡被克隆复制现象频频发生,主要原因是储户在使用时被他人复制盗刷,或密码过于简单而容易被人非法获取。在此律师也提醒:在使用银行卡时一定要留意银行卡的正反面信息不能被他人盗取,银行小票不要随手丢弃,经常更换密码,不要在手机上任意绑定录入银行卡信息,不要使用默认密码登陆。
案件结果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某人民币49210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