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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虚开增值税发票定罪量刑(案例评析:律师辩护获缓刑)
作者:荆华 律师 时间:2014年03月10日
被告人高某,女,1974年X年X月生,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弄XX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XXX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10月26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高某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因无开票资格,遂通过他介绍并支付开票费,让某某公司向上海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虚开4份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120000元,其中税额人民币17002.4元均已申报抵扣。
2013年9月1日,被告人高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荆华律师评析
1.本案中被告人高某系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高某主动退缴了全部税款,有悔罪表现,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行为方式有以下四种:
(l)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了应税劳务但为其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却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要求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在合法拥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要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亏用发票需达到法定情节才能构成犯罪、否则应依本法第13条之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依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午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案件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通过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人民币17000余元,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应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相关证据
买卖合同、送货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付款凭证、送货单、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记帐凭证、抵扣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