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事实经过:
2020年11月15日00:46患者因“胸闷、心悸1小时至XX人民医院急诊科,经XX市医院急救半小时后患者仍无复苏迹象,血压测不出,血氧饱和度测不出,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心电图无心电活动,遂于01:38宣布死亡。
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定程序先后委托连云港市医学会、江苏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连云港市医学会于2021年1月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认为:医方在对患者使用多种止痛药治疗及手术前未做心电图检查。患者在住院期间离院,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医方医嘱未执行,对患者病情未引起足够重视。本例中因没有尸检检查报告,患者是否有其他隐匿性疾病不能确定。鉴定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第一条第一款,《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江苏省医学会于2021年3月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认为:1.患者背部疼痛病因较为复杂,除了脊柱、胸廓以及肩背骨与软组织病变,胸腹脏器病变也是常见病因,临床诊疗时应予充分注意。在该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医方未仔细分析患者背部疼痛的原因,未能行相关检查以排除胸腹脏器病变,不符合诊疗常规规范,存在过错。患者住院期间,医方对患者心血管风险认识不足,住院全程未行心电图检查,在CT发现心包及胸腔积液,会诊建议查心电图、心脏彩超、BNP及心梗三项时,仍未能引起足够重视,虽于11月14日14时下医嘱行上述检查,但未能及时执行。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分析:患者死亡后未行尸体病理解剖,其确切死亡原因无法明确。根据现有资料分析,患者至盐城市大丰人民医院急诊病历记载的患者的临床表现、病史及心电图检查结果“窦性心动过速,显著ST段压低”,2020年11月15日01:33对患者(血清)心梗三项的检验结果“肌钙蛋白0.48ng/ml,肌红蛋白217.9ng/ml,肌酸激酶同工酶19.5ng/ml”,以及血氧饱和度57%等情况,结合现场调查患方所描述患者当时的临床症状,分析考虑患者当时情况符合为急性心肌梗死的临床表现,并伴有心功能不全、呼吸衰竭等症状出现,而其颅脑、胸部CT未见严重的致死性疾病,故分析考虑患者死亡原因符合为急性心肌梗死引起的心跳、呼吸骤停,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其是否尚有其他隐匿性疾病存在。患者本身存在血管病变,另外剧烈疼痛的不良刺激、焦虑、烦躁等情绪因素也系急性心梗的诱因。故患者急性心梗的发生系其自身病情所致,鉴于患方坚决要求转院,且长途奔波和未能及时被送医也是其急性心肌梗死最终救治无效的重要原因之一,故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主要系自身因素所致。由于医方对患者的病情有欠重视,未能及时检查和正确评估,丧失了有可能在11月13日至转院前诊断急性心梗的可能,故与患者急性心肌梗死未能被及时发现和诊断、以及转院过程中急性心肌梗死加重和最终救治无效而死亡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分析,建议医方承担次要责任。鉴定结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的争议焦点:
1. XX人民医院存在医疗事故责任,是以连云港市医学会的鉴定报告为依据,还是以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报告为依据?2.灌南县人民医院是否承担医疗费用?
1.关于医疗事故责任大小问题。江苏省医学会对患者死亡原因的分析较连云港市医学会更客观、更全面、更科学。灌南县人民医院对患者病情有欠重视,未能及时检查和正确评估,丧失了有可能在11月13日至转院前诊断急性心梗的可能,与患者急性心肌梗死未能被及时发现和诊断、以及转院过程中急性心肌梗死加重和最终救治无效而死亡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XX人民医院负该医疗事故的次要责任。结合本案的情况,XX人民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XX人民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XX等因其亲属相某某死亡产生的损失185095.48元;
二审法院认为,针对涉案医疗事故,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依法定程序先后委托连云港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在连云港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分别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意见不一致,而双方当事人又对应当采信哪一份鉴定意见书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将此作为争议焦点进行审理,并无不当。对比连云港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所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书的分析意见,可知江苏省医学会的分析意见更全面、更客观、更科学,论证也更充分,从XX家属等亦认可江苏省医学会关于XX人民医院诊疗过错部分相关意见,并援引相关内容作为其上诉状内容的事实来看,一审判决采信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律师评析:
1.本案法院最终采用省级医学会鉴定的依据。
2.及医疗损害纠纷产生后,该如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患者家属首先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2、病员或其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如何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一)患者家属可向医疗单位的医务处(科)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书面申请,由医疗单位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进行讨论,并出具书面结论。
(二)患者家属对医疗单位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相应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三)医疗事故的鉴定申请,患者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患者死亡的,其家属应在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四)对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五)对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十五天内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复查。
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对所在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