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银行储蓄卡遭盗刷49万元,上海储户起诉银行获赔偿案例。律师评析并指导追回方法
作者:荆华 律师 时间:2018年11月19日
案情简介
2011年,原告蒋某在被告XX银行办理一张XX借记卡。2014年7月20日下午,原告蒋某陆续收到该银行扣款短信,称他的银行卡分三笔消费交易了49万元。他发现该张卡还在身上,立刻拨打银行客服电话了解情况,发现卡是在欧洲被盗刷,于是原告蒋某立即要求办理挂失并向警方报警,却一直没有结果。此前一个月,原告蒋某在欧洲旅游刷卡消费,怀疑因此被盗走银行卡信息,并被人克隆复制,才导致盗刷发生。原告认为,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负有保障银行卡存、取款安全的和谨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但被告未尽应尽义务,造成原告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遂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存款损失49万余元。
律师评析
1.原、被告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任何一方都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障原告账户资金安全系被告应尽的义务之一,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借记卡是原告向被告请求支付本息的凭证。银行卡为被告设计制作,被告银行由于技术漏洞而未能保证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卡的可复制性,复制原告银行卡与被告交易,不能视作是原告与被告的交易行为。被告未能及时识别克隆卡而向他方支付卡内存款,并从借记卡账户中扣取相应款项的行为,违反了储蓄存款合同的约定,侵犯了原告的利益,理应向原告作出赔偿。
2.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关于“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被告对原告借记卡遭盗刷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在履行违约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持伪卡盗刷的人主张权利。因此,在无证据表明原告参与盗刷的情况下,本案盗刷行为是否刑事立案,并不影响原告基于双方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要求赔偿。
3.关于本案的格式条款。被告答辩时称,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凭交易密码指令即完成自助交易,凡使用正确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开户申请人本人行为,本案3起盗刷行为系凭原告预留密码完成,后果则应由原告承担。荆华律师认为,作为合同双方的发卡行与储户,各自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密码保管义务。本案被告在知晓原告事宜后,一直以消极态度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原告虽然很可能存在过失泄露交易密码,但根据其报警记录等一系列证据来看,其一直控制保管着自己的银行卡原件。作为金融机构应更多承担向社会消费群体所应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不是以一些格式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4.近年来,存款凭空蒸发、银行卡被克隆复制现象频频发生,主要原因是储户在使用时被他人复制盗刷,或密码过于简单而容易被人非法获取。在此律师也提醒:在使用银行卡时一定要留意银行卡的正反面信息不能被他人盗取,银行小票不要随手丢弃,经常更换密码,不要在手机上任意绑定录入银行卡信息,不要使用默认密码登陆。
案件结果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支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蒋某人民币492108.2元;
相关证据
银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短信证据、中国移动通信通话详单、短彩信详单中国移动通信通话详单、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有当事人的陈述、XX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