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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

24岁与相差23岁男士相恋,同居30载,分手财产如何分割?
作者:张海霞 律师  时间:2020年10月12日
1994年,一个24岁的少女,正就读于北京海淀区的夜大,本是青春大好韶华,
人生正充满了无数精彩,拥有大好未来的年纪。一切却开始悄无声息的改变了,为这场纠纷提前铺垫了二十年。
故事就从这位24岁的少女刘红霞开始说起。24岁的刘红霞在北京就读夜大期间遇到了北京印刷研究所退休职工张小伟。两人一见钟情,双双坠入了爱河,巨大的年龄差异也不能爱情.jpg阻挡两人的爱意。尽管两人相差了二十三岁之多,尽管张小伟尚有家庭且生过一女,两人还是不顾世俗不顾一切的相爱了。两个人海誓山盟,并且于一年之后刘红霞就于张小伟租房同居。在爱情的屋檐下你侬我侬。这一刻他们两人无比幸福。
北京很大,大到竟然没有两个人的容身之所。刘红霞和张小伟租房居住了15年!并于1999年诞下一女,一个完整的家庭在出租屋内生活了15年。刘红霞对张小伟的爱很深,期间不顾一切在一起生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张小伟用共同收入支付了与前妻所生之女张园园的全部生活费用,并出资40万元送张园园到英国留学。哪怕没有名分,也无怨无悔。
终于在国家的政策下有了转机,在2010年这户人家申请到了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的一套四十五平米的经济适用房,原本以为这副不太符合情理的家庭也有了遮风挡雨的“片瓦”。可世事无料,也许美好的生活是暂时的,两人在不久后,于2014年感情破裂了,破灭无声,两人当年的海誓山盟也在这一刻土崩瓦解。感情家庭双双破碎的刘红霞一气之下将张小伟告上法庭!她相信法律会给她一个说法。
2018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刘红霞要求分割同居关系期间的共同财产北京市丰台区程庄路房屋。房屋购买时张小伟出资9万元,刘红霞同意给张小伟9万元,要求房屋归自己所有。对此,张小伟并不同意刘红霞诉讼请求,他认为刘红霞利用假的结分手.jpg婚证骗取进京户口,取得了涉案房屋,否则刘红霞是吉林省的户口,不可能有购买涉案房屋的资格。并且和他共同生活期间没有正当收入,不可能有存款。
案件到了这里,我们不妨梳理一下思绪,双方争夺的焦点是北京丰台区的一套经济适用房,以及共同生活期间对张小伟前妻子女的抚养费的纠纷。双方在同居期间,发生了多次经济往来,故也可以认为在1995年至2014年期间,双方的资产为共同资产,刘红霞的权益理应受到合法保护,双方资产也必须合理划分!
法院观点.jpg【法院认为】
非婚同居关系有别于婚姻关系,它涉及到复杂的社会生活和微妙的情感领域,而将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同居关系破裂后果及情感变化寄予法院,不是文明社会应有之现象。对于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当事人,法律仅提供必要的保护,即力求在同居关系终止时公平合理地分割同居者的财产。
本案中,双方已丧失同居关系这一共有财产的基础,故刘红霞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而涉案房屋系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属于二人的共有财产,故刘红霞要求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并无不当。
据此,最终法院判决:
1、涉案房屋双方各占50%的份额。
2、刘红霞银行卡上存款归刘红霞个人所有。
3、刘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张小伟给付人民币四万元。
律师点评4.jpg【律师意见】
 非婚同居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分辨能力的单身男性女性,在不违背婚姻法及其他禁止的条件下,自愿自责,未经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定义而形成的一种共同居住生活关系。
对于非婚同居的财产划分,应不同于简单的婚姻法律关系,同居期间的财物分割应举证的基础上进行分析。
首先,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有协议约定的,按照财产协议分割。
第二,没有相关财产协议,较轻动产的分割可根据财产性质进行确定,通过使用途径和财产属性进行分割,比如由男方使用的生活用品、女方使用的性别用品化妆品之类、各自的衣物等。
第三,对其他财产,当事双方应就取得财产的方式和实际出资方进行举证,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比例以出资人和出资比例为基准。
第四,对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的不动产,可根据对购买该不动产的出资比例进行举证说明,将形式上表现为个人所有或共同共有的不动产,确认各自权利分配比例,该理论同样适用于分割双方对外的共同债权债务。
第五,在经济出现混同的情况下,对无法举证证明实际出资人或出资比例的财产,应认定为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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