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的时候,那时北京通州的房价是1800元每平,朝阳的房子是3800元,丰台的是3500元,海淀的是4000元,东城西城是4300元。
在北京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具有北京市城镇户籍满三年,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及资产符合政府规定标准。
【案情简介】
在2000年,张三得知同侪好友李四得到了购买北京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便提议由其出资借李四的名义购买这套房子。因为当时二人是好朋友,李四还没钱买。所以李四就同意了。两人仅口头约定:购房款全额由张三出,首付由张三出现款,后借李四名义办理银行贷款,由张三给李四转还贷款。等到张三具备过户条件,李四在过户给张三。
张三陪同李四,签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在签名处,由张三代签。合同约定:购房款总计105万元,首付21万元。剩余84万元,由李四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支付给甲方。签订后,张三转给李四首付款21万元,公共维修基金3万元,其余费用4000元,总计244000元。
张三又用李四名义在中国银行三元桥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李四借款84万元,贷款期限20年。
张三跟李四说好,等到房产证下来,就给李四办理过户。张三从此就在房子居住至今。
10年之后,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到李四手中。张三得知,便要求李四过户。李四一再推脱,不配合。二人就断了来往。
后来,李四一纸诉状把张三告到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确认张三垫付的21万元以及垫付的房贷为债权;2、请求法院判令张三使用房屋支付使用费20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张三立即腾退房屋,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房屋为李四所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张三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过不久,李四又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立即腾退房屋,恢复原状。一审法院支持了李四的诉讼请求。张三不服上诉,二审驳回。
张三咨询了律师之后,将李四诉至法院。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李四返还首付款21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李四返还张三偿还的贷款的61万元;3、请求法院判令李四赔偿张三房屋增值损失6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四返还张三首付款21万元,偿还的贷款61万元,以及房屋增值损失437万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改判:其他维持,改判李四赔偿张三房屋增值损失521万元。
【法律问题】
张三与李四的口头约定是否有效?张三有权主张李四过户房子吗?
【律师说法】
据悉,该经济适用房需要拥有北京户籍满三年,属于政策性的保障性住房。所以二人的口头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合同。于是借名买房关系不存在。张三李四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张三可以主张返还支付的钱款,以及本案中的房屋增值损失。
虽然本案中李四属于不诚实没有信用的一方,但是二人协议的基础不合法的,所以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况且二人属于口头协议,张三也没有证据证明。
因此张三不能要求李四过户,而且要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履行判决,腾退房屋。
借名买房,可先咨询律师,尽可能规避借名买房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