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从刘忠林案看司法系统去行政化肃清周永康流毒
作者:刘泽华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06日
一、刘忠林案暴露了司法领域的了什么问题?
2018年4月20日,因故意杀人被判刑入狱26年的刘忠林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无罪,从而使这个马拉松式的再审案件终于画上了一个不够完美的句号。所以说不够完美的句号是因为这个案子再审立案于2012年,而判决是2018年,历时六年,所以才称之为马拉松式再审。为什么会历时那么长时间呢?也许代理律师接受采访时的回答最能说明问题,那就是“请示汇报”。也就是说,这场马拉松式再审,之所以历时六年,完全是把时间和司法资源浪费在“请示汇报”上了。这里要说的是,浪费的不仅仅是时间、精力和司法资源,浪费的还有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质量和司法和谐。人民法院一直说案多人少,如此浪费司法资源在请示汇报上,案多人少的矛盾怎么可能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都是这种“请示汇报”的司法资源浪费中造成的,根源就在人民法院,特别是中高级人民法院身上,因为这两级法院是“请示汇报”的最大支持者,也是司法行政化的最大推动者,当然也是效率提高的最大障碍。对此风气的盛行,最高人民法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纠正冤假错案避免伤及“自己人”是“请示汇报”的一大原因
提到这个马拉松式再审形成的原因,在批评“请示汇报”的同时,我们还不得不看到人民法院长期以来形成的“官官相护”,也就是纠正冤假错案,如何保障对负有错案责任的同僚的保护上,特别是降低对负有领导责任的领导政治生命的影响上,因为多数领导已经提拔到上级法院担任领导职务,这是法院系统一致对外,对付包括媒体和律师在内的社会大众、监督机构等监督的原因所在,也是避免纠正错案伤及“自己人”的原因所在,也是反复请示汇报的原因关建所在。
三、纠正冤假错案难,难在司法机关内部“潜规则代替明规则”,暗箱操作严重。
1、冤假错案纠正难,通过正常渠道不能得到纠正的现状
提到纠正冤假错案难,中央电视台报道时提到有统计显示,近几年纠正的二十起冤假错案中,没有一个是正常申诉得到解决的,但是却没有找到真正的深层原因。接受采访的北京刑辩大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提出申诉有“三难”,即申诉立案难、阅卷难、纠正错案难。这三难具体到刘忠林的案件则表现为:立案难,2010年高院收到申诉材料,到2012年立案,历时两年;律师阅卷难,从2015年申请阅卷,到实际看到卷宗,历时9个月;纠正这起冤假错案难,从立案到判决历时6年。各个环节,均远远超过法定时间。究其原因,田文昌大律师的解释是,法院的裁量权太大,“法院认为”太多太滥,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加以规制,遇到推诿时没有可投诉救济机关和途径。
2、冤假错案的部分形成原因分析
关于冤假错案的形成,田文昌大律师也给出了自己的看法,证人出庭率低,大概是1%,仅仅宣读证人证言,不能在质证中查明证言的真实性,也没有类似“证人不出庭”证人证言无效的强制性规定,同时非法证据排除难。
3、对冤假错案形成和纠正难原因的另一种的解读
对冤假错案纠正的困难,笔者却有着另一种体会,应该与主政中央政法委期间指派代理人到最高人民法院有关。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一次公开规定了请示汇报制度。该规定虽然明确是“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汇报,但是人民法院同时通过内部规范规定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制度,从而使具体案件的请示汇报演变为“沟通”、甚至是“勾兑”,大玩文字游戏、概念游戏,“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也使明文禁止的“请示汇报”通过“司法潜规则”换了个马甲变成了“沟通”大行其道。与此同时,“司法潜规则”还有法院内部的规定,也就是二审法院、再审法院审理案件,不仅要与下级法院“沟通”,而且进行不成文的规定,对二审案件、再审案件,能不改的的就不要改,能不发回重新审理的就不要发回重新审理。确有问题的原一审或终审判决,先予维持,然后建议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不行再向检察院申诉。甚至规定,对原一审、终审判决改判或者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必须经过二审或再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这样就使请示汇报与审判委员会制度交织在一起,法不责众,错案责任在审判委员会不在案件主办法官和合议庭,从而形成了潜规则盛行,明规则失效的怪现象。可以说,每一个冤假错案的形成,都是法律明规则失效的结果,也都是司法潜规则大行其道暗箱操作的结果,包括不久前刚纠正的安徽“五周杀人案”,也是如此。律师适用“法律明规则”是不可能对抗人民法院内部“司法潜规则”暗箱操作的。实践中,司法潜规则还包括领导的政绩和提拔升迁利益至上的单位利益私人化,保护同僚不受错案责任追究的司法利益部门化。当申诉人的个人利益与司法机关领导的个人政绩升迁利益冲突时,司法牺牲的首先是被害人的利益;当申诉人的利益与司法机关的评优评先利益发生冲突时,被牺牲掉的还是被告人的利益;当申诉人的个人利益与司法系统部分个人的冤假错案责任利益发生冲突时,被牺牲的多数仍是申诉人;当申诉人的个人利益与主审法官的升迁利益冲突时,被牺牲的可能还是申诉人的利益。这也就是这场再审案成为马拉松式再审案件的深层原因所在。庆幸的是,司法机关在全社会普遍关注的巨大压力之下,最终还是选择落实中央领导“让百姓在每一个个案中都能体会到公平正义的”要求,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
四、周永康流毒不肃清,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难推进,冤假错案仍然难纠正,马拉松式再审仍将长期存在
自2008年以来,下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命,必须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的体制机制,使下级法院院长从上级法院空降成为唯一途径。各级法院的上级法院中层干部,能否得到提拔到下级法院锻炼,决定于上级法院领导的好恶,只有上级法院领导满意,才有机会,这也就加剧了上级法院中层干部之间的竞争,买官卖官在司法系统开始盛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人事权的控制越来越严格。同时,再加上行政化的考核评比制度,使得司法机关行政化倾向越来越强。司法系统行政干部干预业务成为冤假错案形成的重要原因。所有这一切,都是周永康主政期间形成的,只要司法系统去行政化得不到落实,司法系统行政干预司法的既得利益集团得不到控制和清除,司法系统行政干预司法的弊端和危害得不到根除,防止冤假错案体制机制都是空谈,都是政治作秀,二审和再程序空转就会一直持续下去,旧的冤假错案纠正难得不到彻底解决,而新的冤假错案还会不断出现。我们考察最近几年的《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不难发现,法院工作报告提的最多的一直是利用二到三年的解决执行难,还有一些作秀式的“员额制”改革,甚至一名法官一年审结案件2000余件的“快餐式”、“公司化”(审判长法官或者主审法官是老板,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是打工仔,法官助理具体负责审判案件和撰写判决书,审判长法官或者主审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只要开庭时到庭坐一下,甚至开庭都不参加,由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独立完成,合议制空转,甚至是摆设,已经基本不存在,司法的民主化大大消弱)、“低质化”的司法审判改革“成就”,却很少关注彻底解决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中、基层腐败问题,大提司法改革“顶层设计”,却很少关注解决好基层问题、基础问题、基本问题为内容的“三基”问题,大谈如何排除外部行政干预问题,从不提司法系统内部防止行政干预司法的司法去行政化的改革问题。相反,还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强化司法机关行政化,进一步加强司法系统内部行政干预司法、制造冤假错案的传统。进行不彻底的改革,等于阻挠改革。与其进行不彻底的、甚至方向相反的改革,不如不改。因为方向错误,改革的力度越大,危险越大,危害越深。
五、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去行政化首先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去行政化,以及司法官员行政职务快速升迁的弱化
在2013年2月“第二届提高执法公信力”征文活动中,笔者曾经以《司法机关及司法官员去行政化是司法独立、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必由之路》为题,撰文提出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去行政化问题是当前司法改革的战略核心的观点,同时提出司法机关人财物升级司法行政机关统管的建议。这是建立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系统宏观行政管理、司法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由行政服务机构来承担,司法行政宏观管理与司法机关行政事务内部管理和服务相区分的基础之上的。中国法学也通过《法学网》开辟专栏进行了讨论。事实上,早在2009年2月之前,笔者就曾经以《树大司法观念,建大司法格局》为题撰文指出当时存在司法行政宏观管理与司法机关内不行这个实物管服务混乱造成的矛盾和弊端,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此次撰文提出去行政化只不过是针对征文主题再次阐述自己的观点而已。此后笔者还多次撰文呼吁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去行政化,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中从周永康主政中获得既得利益者极力维护周永康式传统,极力抵制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去行政化。这就是刘忠林案件因“请示汇报”与审判委员会潜规则的影响,历时六年才结案的原因所在。司法系统不恰当的考核评比制度、被扭曲的政绩观、司法官员急功近利期望快速提拔升迁的浮躁心态、不恰当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和请示汇报制度,都集中表现在忽视了司法的特有规律,造成的内部行政干预司法、不仅成为制约纠正冤假错案重要因素,而且成为二审、再审程序空转、司法资源浪费和新的冤假错案形成的主要因素。
六、现行司法改革理念忽略了中国的现实情况,在中国水土不服,很难解决中国的司法矛盾问题,亟须反思
据媒体报道,早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出台后,就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批评为“闭门造车”。曾经热议一时的“行政干预记录在案”已经半途而废,裁判文书上网也已经烂尾,员额制改革也加剧了案多人少、司法质量低劣、司法矛盾突出的问题,稍微值得可圈可点的执行难,也存在形式上结案、实质上未结案的变相结案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的员额制改革因不适应中国的现实国情而不能解决中国的司法矛盾问题。此类改革还有许多,如当前的司法程序改革简单问题复杂化,司法程序繁琐化、复杂化不仅加重了司法成本,而且降低了司法效率,并且制造了混乱和司法矛盾。我们现行的程序法复杂到不仅老百姓学不懂,大学生、研究生一般都难学懂,而且法官和法官助理、书记员都基本不懂,更不要说适用了,因此在程序法的适用上常常是有法不依,“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上”,“说一套、做一套”的两面人作风大行其道,不仅破坏了法治的统一,而且成为法治化国家建设的障碍,不仅引起当事人的不满,代理律师也很头疼。因此,一些坚持要求法院法官严格按照程序法办案的律师,甚至被称为“刺头”、“死磕派”,如党琳山、迟夙生等等,当然还有李庄,还有许多。
不仅如此,这种改革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独裁”(独任裁判),实质是“公司化司法”,主审法官是“老板”,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是生产裁判文书的机器、“打工仔”,合议庭空转,成为摆设,所以才出现了一名法官一年办理二三千案件的“快餐式”高效司法的怪现象。因为主审法官解放了,基本不办案了,大多数都交给达不到法官素质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了。司法质量的标准大大降低了。民主合议制司法微乎其微,基本上很少见了。这种改革不仅不适应我国人口众多、矛盾纠纷多发的客观现实,而且造成巨大的司法资源浪费,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即使法官机器化的智慧法院建设,让法官为机器服务而不是机器为法官服务,把有血有肉、有思想、有温情、有情怀的法官都变成冷漠的裁判文书生产机器人,也不能解决这些问题,因为这是忽略了英美国家人口少、法治化程度高、宗教信仰成为法治的基础、法官整体职业精神强、专业素质高等因素不同于中国的现实基础,是司法理念英美化错误决定的。
另一方面,在上下级司法机关的关系上,两高的主张和两高关于《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上,一直主张建立加强对下级法院人财物省级法院、检察院统管的、排除外部监督的“独立王国”式诉求,进一步加强司法的行政化改革,进而把司法机关建设成为特殊的行政机关,实现类似于我国封建社会的行政司法一体化、司法服从于行政的改革目标,与司法民主合议制的民主精神、基本原则不符。当前的员额制改革所推行的“公司化”司法,也是在这一背离司法民主原则的主导思想下出台的。当然这一“司法公司化”改革的出台,也是与不恰当的错案责任追究制相一致的。因为我们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对错案的评价认定标准、认定机制、追究限度都是行政确认式的,简单粗糙的,缺乏专业标准和专门的认定机制,主要还是刑事、行政责任追究,缺乏职业惩戒和细化的、明确的、符合司法规律的规范。
因此可以说,当前的司法改革存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行政事务微观管理服务与司法行政宏观管理混为一谈的混乱逻辑,从而把上下级法院人财物的宏观管理、业务的事后监督与司法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管理服务、事前请示汇报沟通混同改革,从而不肯深入进行宏观上的去行政化改革,不肯回归到司法的民主性、合议制、事后审判监督的基本原则轨道上来。
总之,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去行政化,特别是上下级法院人事、业务关系上的去行政化,建立司法行政宏观管理与司法机关行政事务微观服务相区分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宏观统管的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去行政化,仍然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核心,也是肃清周永康在政法系统流毒的必要措施,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廉洁的必要举措,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可少的改革,更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化国家的内在要求。
2018年4月21日凌晨1时,4月24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