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给员工缴纳了商业保险,会被认为是给员工的福利,单位不能以已经享受商业保险为由,抵扣工伤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12期“安x重、兰x姣诉深圳市xx渔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的裁判观点,即使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了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不能因此而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二、商业险也不能指定受益人为单位,违反保险法的规定。根据2009年10月修订的《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人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也即用人单位是不可能成为受益人的。本文内容来自“飞xx法”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