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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婚恋诈骗如何认定?
作者:方尧 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22日

恋爱关系中双方有一定的经济往来是非常正常的,然而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以婚恋为名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进行诈骗的情况,那么到底是正常的经济往来,还是诈骗,律师认为可以从审查预备行为、钱款流动情况等方面综合审查。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被告人陈某通过交友软件搭识被害人徐某,以谈恋爱为名骗取徐某信任后,谎称母亲病重需借钱救治,于2019年8月2日骗得被害人徐某钱款1万元。
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通过交友软件搭识被害人马某,以谈恋爱、结婚为名骗取马某信任后,于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间,谎称母亲病重、购买车辆作为网约车等理由,骗得马某钱款共计158196元。后归还33388元。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其与被害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属于民间借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谈恋爱、结婚为名,骗取被害人信任后,编造各种理由诈骗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并处罚金2.8万元。

具体理由详述如下:

一、在犯罪预备阶段被告人已有诈骗故意。在正常的恋爱关系中也存在一方夸大自己身份地位、经济状况,以求博得对方好感的情况存在,但过度的包装极有可能成为婚恋诈骗的预备行为。例如,行为人为虚构身份、职业、财产情况、婚姻状态等而购买、伪造虚假证明文件,从而获得被害人的充分信任,随着被害人逐渐放松警惕,行为人将开始着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被害人索取钱财的实行行为。
本案被告人陈某既是如此,陈某谎称其已离异、毕业于上海某某大学、在上海石化工作、给德国老板开车等,并伪造了结婚证和离婚证,以此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而在与被害人交往不久后便向其谎称需要钱款为母治病,足见本案并非普通的因婚恋引起的民事借贷纠纷,而是被告人陈某精心策划的婚恋诈骗犯罪。

二、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被告人与被害人交往后即编造如家人生病、购买车辆、投资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借款,被害人一方面沉浸在被告人的完美人设里,认为其完全具有还款能力,另一方面幻想着未来的共同生活,毫无防备得将钱借给了被告人。

三、通过涉案钱款流向可以判断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被告人与被害人的结识时间与索要钱款时间间隔均很短暂,被告人等待取得被害人一定的信任后便提出索要财物的要求。其中陈某与徐某结识一年后骗得徐某1万元,与马某更是结识短短一个月即骗得158196元。
(2)从钱款的用途来看,得款后,行为人或直接转移钱款,或挥霍一空,在被害人向其索要欠款时,被告人或表示没钱,或找各种理由拖延,都没有归还欠款的能力与意思表示。
综上,陈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律师提示,对于婚恋交友对象,特别是通过网络结识的交友对象,应通过网络查询、实地考察等方式对个人身份、从业情况、家庭背景以及财产状况等重要信息进行核实,如果发现可疑或虚假情况,就要提高警惕,谨慎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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