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的借款和一般主体之间的借款不同之处,在于情侣的关系比一般自然人要亲密的多,身份证号、手机号甚至银行账号共用,这都常见。所以情侣之间涉及大额款项时,很有可能不会写借条,甚至很多情况下互相之间给的还是现金。对于情侣的关系特性,法院在审理两人之间的借贷纠纷时的重点,往往也就放在了情侣之间是否有借过这笔钱上。本文通过(2022)京02民终10539号案例,详细说说法院怎么认定。
这个案件中,王先生和聂女士曾经是一对情侣,在交往期间,聂女士为了买房、炒股等等,向王先生“要过”一些钱。王先生呢,按照他自己的描述,一共给了聂女士241.69万元人民币,其中100万元是王先生当时卖房,买家直接打了100万元到聂女士的账户上;用自己的积蓄转账给聂女士31.69万元;剩下的基本都以2万、5万、10万的现金方式给了聂女士。两个人之间没有签过任何的协议,聂女士也没有出过任何的欠条、借条。
分手后,聂女士没有主动提过还款的事情,王先生没办法就将聂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241.69万元人民币借款。
先说结果,本案经过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北京市二中院二审,最后结果是法院判决聂女士偿还王先生借款131.69万元,而不是王先生主张的241.69万元。
本案的关键点是王先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借了241.69万元给聂女士。
这里“充足的证据”指什么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简单来说,王先生作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必须确切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关系,而且得是直接证据比如转账记录、借条等等,间接证据很难起到作用。以本案为例,王先生起诉后才发现自己有100多万的现金是没有证据的,聂女士但凡否认自己收到了现金,王先生就很难处理,所以这时候王先生给聂女士打了电话催她还款并且录音,可惜这份录音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王先生的这通电话呢,前半段先是催聂女士还钱,表示自己现在很穷,聂女士呢,也就只说自己没钱,双方都没有确认,钱到底有多少。随后,是王先生主动说“你弟从我这拿10万,这你闺女学表演,拿走10万,好,买河北的房30万,你玩,玩那什么这个,这个基金15万,那炒股票15万,这是80万,你再加上你160万买房钱,你一点都不还,这么长时间,你也给我个说辞呀我”,这个地方在律师看来,具体的数字,列明是每一项是什么款项,其实是很突兀的,这也引起了聂女士的警惕心,不如直接一句,你欠的这240多万更自然。果不其然,随后聂女士依然只回答道:“我都没饭吃呢”,再扯上租房收多少房租自己有多大的偿还能力等问题,没有正面回答自己是否如王先生所说那样拿了240多万元。
最终,王先生提交的这段录音看似聂女士“默认”了有200多万元的债务,但实际上没有正面承认,法院认为王先生和聂女士之间明确的借款只有130多万元。
总的来说,情侣之间大额的借款也要明确,少用现金,该打借条的情形还是要打,避免日后产生更大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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