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胃溃疡当作胃癌乱治,律师成功代理患者夏某诉华中某大学附属医院获赔20余万元
作者:熊高杰 律师 时间:2018年12月27日
一、案情简要:
原告于2012年3月20日因劳累饮冷水后出现腹痛,就诊于被告处。入院后初步诊断为胃溃疡,后副教授医师龙教授告诉原告怀疑其为胃癌,在没有经过细致的检查诊断,也没有确诊的情况下,即建议原告家属做胃部的部分切除手术。而且在2012年3月19日武汉A医院的病理检查报告单显示无癌以后,龙教授依然怀疑为胃癌,并在2012年3月26号在没有征得家属和患者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进行了全胃切除术。在手术之后的病理检查报告中仍显示为慢性胃溃疡,而不是被告医师所谓的胃癌。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依法履行知情告知义务,没有向原告告知手术进行的情况及手术存在的风险,也未告知替代方案,在未取得原告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对原告进行全胃切除手术,给原告造成了极大地人身损害,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侵犯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
熊高杰律师办案思路:
由于本案被告给原告存在明显的误诊误治造成原告极大的人身伤害,医疗过错应该是比较明显的 ,同时被告在没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手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因此该案就有两个思路进行诉讼,一个是医疗过错损害路线,一个是知情权路线,为了能够顺利立案,先走知情权路线,待立案之后再行医疗过错损害路线,双向进行,双管齐下,从而争取更多的主动与胜算。
最终法院判决:
基本采纳了我方的意见,支持了我方的绝大部分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多万元,最终主动权完全掌握在我们手里,取得了比较完美的结果。
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代理意见:
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代理意见
各位鉴定专家:
作为患方委托代理人,现就本案医疗过错鉴定陈述如下意见:
一、关于患者因病入院诊治情况如下:
患者于2012年3月初突发胃痛,于3月中旬在武汉A医院做胃镜检查,发现胃角有一处30×25毫米的溃疡面,在医生的建议下取溃疡处组织进行活检,武汉A医院医生要求住院治疗,由于三医院离家太远,于是选择武汉B医院就近治疗,住院期间做了一系列身体检查均为正常,医生只等待三医院病理结果确定治疗方案。
由于患者二女儿在华中某大学附属医院工作,于是将胃镜检查结果拿到胃肠科龙教授看,龙教授当时就告知患者女儿,患者百分之八十是胃癌,这让患者一家十分担心,考虑到华中某大学附属医院是武汉市乃至全国都是比较好的医院,于是在2012年3月19日在B医院办理出院,20日办理华中某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手续住进医院。
2013年3月21日拿到武汉A医院病理结果,没有发现癌细胞,但龙教授仍然怀疑是胃癌,在患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于3月24日要家属(患者的二女儿)代签手术授权书,和手术同意书,并告知切除胃四分之三。
2013年3月26日患者进行手术,经过好几个小时的手术,护士将手术切除组织拿出来,说医生怀疑是胃癌,所以做了胃全切。并说等病理检查结果出来再确定治疗方案。
在手术后七天,患者及患者的家人才知道检查结果,全胃及切除的15枚淋巴均未发现癌细胞。之后龙教授就一直避而不见。患者家人一直和一位姓杜的医生沟通,杜医生的答复是胃全切不影响人的正常生活。
三个月后,患者开始怀疑手术是不是有问题,为什么吃了就拉?为什么总是腹部发胀?为什么口里总有一股怪味?在这种情况下家人只好硬着头皮告诉患者胃已被全切。听到这个消息患者受到严重打击,一天都没有说话。
综上所诉:华中某大学附属医院龙教授在患者家人已经拿到武汉A医院的活检结果没有发现癌细胞的情况下,凭借个人经验先入为主的认定是胃癌,忽视其他医院的检查结果,在病理检查结果没有出来的情况下,以怀疑是胃癌为由擅自做了胃全切的手术,造成患者身体的严重损害。
二、患者认为华中某大学附属医院的过错点如下:
1、在没有确定胃癌的情况下做全胃切除术。患者在2013年3月21号拿到武汉A医院的活检结果,证明没有发现癌细胞,华中某大学附属医院教授仍凭借个人的经验,主观怀疑为胃癌,并建议患者的二女儿让患者做手术,所以在没有确定为胃癌的情况下,于2013年3月26号给患者做了胃全切的手术,而是在胃全切手术之后才做相关的病理检查,明显违反诊疗常规。
如果仅凭个人经验就可以擅自决定手术的话,病理活检就毫无意义,医疗技术诊疗规范就毫无意义。就算龙教授不相信武汉A医院的活检结果,也应该依照本院的技术规范重新进行病理活检确认有胃癌指证确诊为胃癌后才能进行相应的切除手术,而不能依照个人经验随意为患者进行手术。
2、在进行错误的手术前告诉家属只会切除四分之三的胃,也没有告诉患者本人;在决定胃全切手术时更是连在手术室门外等候的家属也不告知,更没有获得患者家属的书面同意。因为没有检查结果证明患者已患胃癌,所以手术前,华中某大学附属医院龙教授说不会把胃全切,但是在手术时却做了胃全切,并没有通知手术室门外患者的家人,侵犯了患者家属的知情权,不符合医疗常规。
3、术中没有对溃疡部分做快速冷冻活检,以明确病情。在2013年3月26号手术后,护士将手术切除组织拿出来,切除组织沾满了盆底,说明院方并没有把胃溃疡部分做快速冷冻活检。
4、在武汉A医院活检结果出来后仍把患者当做危重病人让
家属代签授权委托书,剥夺病人的知情权。患者及家人于2013年3月21号拿到武汉A医院的活检结果,确认没有发现癌细胞。但是华中某大学附属医院龙教授根据的个人经验主观认定为胃癌,并建议进行胃部切除手术,当时患者的意识还是很清醒,并且也有行动能力,做手术的决定及手术的内容却没有告诉患者,没有考虑患者本人的意见,也没有取得患者本人的书面同意,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三、结论
综上所述, 我们认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承担着为患者解除病痛的重大责任,应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最高注意义务,应极尽谨慎与勤勉,按照法律法规、医疗规范确定的程序与要求履行应尽的义务,但是本案中,华中某大学附属医院医院之医师没有做到这一点,且事后为推卸责任避而不见,故华中某大学附属医院医院应承担患者胃全切除的全部责任!
此致
湖北明鉴司法鉴定所
代理人:熊高杰 、竹永海
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