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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离异夫妻夺子大战中如何获胜
作者:熊高杰 律师  时间:2019年03月25日
不少夫妻离婚时,为了尽早解除婚姻,其中一方往往会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问题做出妥协,特别是女方。女方离婚初期,或因为资金较少,或因为考虑到孩子的生活居住和教育各方面,会把孩子抚养权协议归男方。经过几年努力和积淀,女方经济实力坚挺之后,又想要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此种情形下应该如何做呢?


        首先我们需要回答一个问题,离婚协议上面已经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协议归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变更呢?
        答案是肯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之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据此,另一方可以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在这场夺子大战中,我们应该如何收集证据来增加胜诉可能性呢?笔者以两个案例来做对比。
        一个案例中,女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同意未成年儿子的抚养权归男方,但作为母亲,女方无法放下孩子,所以在自己稳定后,就接孩子过来自己抚养和照顾,并没有在意孩子抚养权归谁,将来孩子长大了会不会回馈自己等问题。男方母亲经常上门来责骂女方,要求女方归还自己的孙子,甚至有一次对女方大打出手。女方忍无可忍,诉讼到法院要求变更儿子抚养关系。该案审理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在男女双方离婚后,孩子实际由谁抚养照顾;二是女方在离婚协议内已经同意将孩子抚养权归男方,为何现在要起诉变更。该案最终法院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为何该案能胜诉,很大的原因在于女方实际照顾了孩子,而男方母亲作为照顾未成年孩子的主要负责人,脾气暴躁还对女方使用了暴力。该案中,女方最终夺得孩子抚养权无疑是幸运的,因为男女双方离婚时,女方已经放弃孩子抚养权,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更改,除非出现如下法定情形“(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自己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变更的。下一个案例就没有那么幸运了。

        另一个案子中,女方在离婚时因为无经济收入来源,无固定住所,又希望能尽早摆脱这段失败的婚姻,所以离婚协议内约定未成年儿子的抚养权归男方。两年后,女方考到心理职业证书,经济收入迅猛改变,也在外地购房。男方一直对女方行使探望权设置重重障碍,且在男方新婚新得一子后,将孩子丢给年迈母亲照顾,跟着新婚妻子搬出来另住。女方念子心切,委托我们诉讼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刚接触到这个案子的时候,笔者也如实告知了这位当事人,这种情形下变更抚养关系很难,但是至少通过这个官司,我们可以解决好探视孩子的问题。一方面男方会害怕女方争夺孩子而更愿意配合探视;另一方面,通过该诉讼,男方也会更加珍视该孩子。不会因为男方新婚又新得一子之后,忽略对该未成年儿子的爱。果然不出所料,男方收到法院传票后立即立即联系女方,协商探视孩子事宜,并且马上搬回来与孩子一起同住,对孩子照顾有加。该案庭审中,通过逼问技巧,我方已经成功获得男方偶尔会用皮带抽打孩子和奶奶身体不好,也抱怨一个人带孩子辛苦的证词。在对方提供的证据中,我们也找到非常多的攻击点,甚至最后找到对我方有利的不少证据。可惜法院认为在中国社会,传统的教育方式里,偶尔因孩子调皮打孩子屁股或者偶尔抽打孩子,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家暴。最后法院判决孩子归男方抚养,主要理由是“原、被告离婚时曾协议婚生子由被告抚养,考虑到孩子XX一直跟随被告共同生活,学习及生活环境已稳定的实际情况改变生活环境对其健康成长不利。故XX由被告抚养为宜”,并具体细化了女方每周周末8点到19点都有权探望孩子。虽然该案我方收集到奶奶一直打骂孩子的视频,及男方无工作收入仅靠房租渡日的证据,但该案法院考虑的焦点仍然是不宜轻易改变孩子的经常居住环境。如果孩子判归女方,需要跟随女方去外地生活居住。
        通过如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想要在夺子大战中获胜,最重要的还是需要实际陪伴孩子。当然,在离婚时最好不要轻易放弃孩子抚养权。对于离婚案件中如何争夺孩子抚养权问题,笔者将会另写一篇文章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