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为胎儿保留应继承份额案例31
作者:孙海军 律师 时间:2012年11月22日
电台胎儿继承案例21
【案情】 王华是位汽车驾驶员,家庭经济状况较好。王华生育三个儿子,其妻早年去世。2005年5月,王华的第三个儿子因车祸死亡,此时,其妻子李莉已怀孕6个月。同年10月,王华突然发病死亡,安葬完毕之后,其长子与次子将王华遗留的11万元的现金和一栋价值16万元的楼房进行了分割。李莉得知后,遂向两位哥哥提出异议,认为其怀孕胎儿应分得一份遗产。为此,两位哥哥反对,认为弟弟已去世,李莉腹中胎儿不具有继承权。李莉诉至法院,要求保护腹中胎儿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孙律师,这是一起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继承案件。关于继承问题法律是否有规定呢?
安阳律师:继承是普通老百姓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为此我国专门在1985年制定有《继承法》调整继承方面的民事关系。这部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儿子和女儿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这些原则性规定。
主持人:具体到本案中,李华死亡后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对他的财产进行继承呢?
安阳律师:刚才我已经提到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如果李华立有有效遗嘱应当首先执行李华的有效遗嘱对其遗产进行分配,但本案中李华并没有立遗嘱只能进行法定继承。
主持人:孙律师你多次提到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能否解释一下呢?
安阳律师:好的。遗嘱继承就是继承人根据立遗嘱人生前立下的有效遗嘱而在立遗嘱人死亡后取得其财产的遗产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就是在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的前提下由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财产的遗产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主持人:关于法定继承法律有哪些规定呢?
安阳律师:法律规定了两个继承顺序,第一继承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继承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或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又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主持人:那么具体到今天这个案件中,存在哪些争议的焦点呢?
安阳律师: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遗腹子的继承权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华的第三个儿子已死亡,因此不存在继承问题。李莉的腹中胎儿能否顺利出生无法确定,因此无法享有继承权。胎儿即使顺利出生,但其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也不能享有继承权。王华的遗产只能由其长子与次子平分。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华的第三个儿子虽已死亡,但仍应获得遗产的三分之一,并由其妻李莉腹中的胎儿代位继承。
主持人:孙律师,你同意哪种观点呢?
安阳律师:第二种观点还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
主持人:能否具体分析一下呢?
安阳律师: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实际也就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因为没有出生并不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不具有继承遗产的法定资格和能力。从表面上看第一种意见是符合民法规定的。但是在继承领域我国法律又有特殊规定。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为了妥善处理继承中有关胎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的利益的保护的范围已经延伸到未出生的胎儿。虽然胎儿不属于民事主体不能直接享有继承权,但根据以上相关的法律规定还是应当为胎儿保留其应继承遗产的份额,等待胎儿出生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遗产的分配。
主持人:前面孙律师提到两个继承顺序,但本案中的胎儿即便出生也是李华的孙子,好像孙子并不属于刚才提到的继承人的范围,这是为什么呢?
安阳律师:主持人的记性很好,其实本案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即:胎儿的父亲先于被继承人王华去世。此种情况下,胎儿能否继承王华的遗产呢?这又涉及到代位继承问题。
主持人:能否解释一下什么是代位继承呢?
安阳律师: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本案中胎儿的父亲先于李华死亡,胎儿出生后就是李华儿子的子女,完全可以代替其父亲继承爷爷李华的遗产。由此可见,孙子女不能直接继承祖父母的遗产,孙子女继承祖父母遗产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必须孙子女的父母先于祖父母去世,孙子女才可以代替其父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正因为孙子有代位继承权故孙子女并不属于祖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主持人:本案法院是如何裁判的呢?
安阳律师:本案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保护胎儿的合法继承权利,判令二名被告退回相应的遗产份额作为胎儿应继承遗产的保留份额。
主持人:通过本案能给听众朋友们带来哪些启示呢?
安阳律师:通过今天这个案例,我想告诉听众朋友们,在继承领域我国的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还是比较详尽的,在司法实践中继承与婚姻关系结合后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不同,遗产分配会十分复杂,听众朋友们应当多多了解继承法方面的法律知识积极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