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周某于2016年2月入职某事业单位从事报保安工作,双方约定月工资为2000元。2022年2月,周某年满60周岁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单位没有为其交纳养老保险且周某工龄太短导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再继续聘用周某。在周某要求下用人单位与周某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根据周某每工作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周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用人单位返还不愿意按照协议约定执行且劳动仲裁以周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在庭审中用人单位提出:周某达到退休年龄导致终止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代理律师提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达成的协议,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周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不存在上述情形,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法律意见,敦促用人单位与周某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意见:用人单位在三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1.2万元,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
通过上述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注意以下问题:1、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的协议一般情况下不能反悔,双方均应遵守;2、如果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可以予以确认无效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