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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有“案底”的人不能从事这些职业!“案底”能消除吗?

作者:许多律师  时间:2020年02月12日

多当事人都会问我这样一个问题:留下“案底”对个人今后会有哪些影响?
        所谓“案底”是民间对犯罪记录的一种称谓,所谓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也称“前科”,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在公安部门。只要没有被判刑或被判无罪则不会产生犯罪记录,也就不存在“案底”的问题。 
        虽然从理论上讲,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之后,即应恢复完整的公民权利(剥夺政治权利除外),与其他公民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但实际上,服刑人离开监狱之后,他们在就业、入伍、出国、生活上仍受诸多限制。 
        “案底”对个人的影响 笔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职业规定,发现有案底的人不得从事以下职业: 
        1、公务员系统: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构、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系列管理单位以及参军入伍等; 
        2、司法系统:包括法官、检察官、人民陪审员、人民法院书记员、人民监督员、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 
        3、事业单位:教师、医师、会计、注册会计师、记者; 
        4、公司高管:公司董事、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企业破产管理人; 
        5、保险、证券类职业:期货从业人员、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人员、保险精算师、保险营销员、证券从业人员、拍卖师、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6、其他职业:导游、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人员、注册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 
        另外,各省、市也对一些特殊职业做出限制,如:《天津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技防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单位,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维修单位,禁止雇用无身份证件或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杭州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宁波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条例》第7条第2款规定:“申领《房地产经纪资格证》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六)申请前三年内没有受过刑事处罚……”。 
        以上都是有明文规定的正式限制,而生活中各种非正式限制更是无处不在,相信大家对“无犯罪记录证明”一定不会陌生,升学、入户、找工作等很多方面都用到它。很多企业、事业单位招聘条件中大多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条件,如国家电网招聘中就明确规定不得有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校规校纪的记录,对很多国有单位而言,这基本上是通例。单位人事部门会进行严格的政治审查,如果一位在校大学生有了犯罪记录,估计他再有本事,招聘也会泡汤了。除此之外,“案底”对出国、升学甚至对子女的入党、入职都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案底”能消除吗 既然对一个人的影响如此深远,那“案底”是否可以申请撤销呢?很遗憾,案底本身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我国没有规定案底(前科)撤销制度,相反在刑法中规定了前科如实报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可见,犯罪记录不仅不可撤销而且在需要的时候还要主动如实报告曾受过的刑事处罚。 
        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我国建立了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同时刑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也免除了未成年人的报告义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通过以上汇总可以看出,案底对一个人会产生方方面面的影响,这也从社会层面体现了刑罚的严厉性。在此,提醒大家:行事需谨慎,切莫触犯刑法!同时,请不要歧视身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他们已经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理应受到社会的接纳和平等对待。这是作为现代社会对犯错的人应有的包容和尊重!一个社会的文明和进步不是只体现在对犯错误的人公正地处罚,更体现在对犯错的人重新回归的宽容和接纳!让我们重温孔老夫子那句话: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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