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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视频5000多个,获刑3年2个月
作者:
邹军英
律师 时间:
2017年06月27日
案情:某男,从他人处购得含有淫秽视频的
115
定制网盘账号和密码,以微信和
QQ
等方式在网络上将淫秽视频贩卖给他人,案发后,鉴定上述网盘中含有
5273
个淫秽视频。
其家属委托我浙江天口律师事务所邹军英律师为其辩护。
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63
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处
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司法解释:
法释〔
2004
〕
11
号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
“
情节严重
”
;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
情节特别严重
”
。
解读:按司法解释的规定,贩卖淫秽视频的立案追诉标准是
20
个,
5
倍以上的算情节严重,
25
倍以上的即
500
个以上算是情节特别严重,应在
10
年以上量刑。
辩护意见:罪责刑不相符,法律的滞后性。
最终判决: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2
个月,罚金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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