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某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洲联合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吴某英涉嫌故意杀人罪发回重审一案的指定辩护人参加诉讼。接受指定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刚才庭审举证、质证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定案时依法采纳。 辩护人认为:本案是一起雇凶杀人和灭口杀人的连环杀人案,被告人吴某培是雇凶杀人的主谋,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吴某英为了8000元钱,铤而走险充当雇凶杀人和灭口杀人的杀人工具,是本案的实施犯,也是从犯;被告人吴某英在灭口杀人案落网后,在侦查机关尚未掌握雇凶杀人案的犯罪事实前,向公安机关主动交待了雇凶杀人案的全部作案过程,对查找主凶破获雇凶杀人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具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 一、 雇凶杀人 (一)、雇凶杀人的主观条件 在庭审中查明,被告人吴某培与被害人吴某昌积怨极深,被告人吴某培早就预谋杀害被害人吴某昌,有以下事实: 在《刑事侦查二卷》某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吴某培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4页第6至10行: “我说:你生气,我还更气。吴某昌当村支书时,尽是欺侮我,我安电话他也不舒服,吴某昌还砸断我家的水管,更气的是在2001年我家房子刚修好,吴某昌还在白天从他家厕所出来进到我家调戏我婆娘,当时我还差点想报案。” 在庭审中被告人吴某培供述曾跟被害人吴某昌打过两架,但两次都打不过吴某昌,萌生了除掉吴某昌的念头。 在《刑事侦查二卷》某市公安局对证人田某美的询问笔录第59页倒数第2行至第60页倒数第2行: “问:你家和吴某昌有什么仇恨? 答:第一、吴某昌当时当支书,是2001年左右的一天,吴某昌进到我家里,看见我正在家烤酒,他冲过来把我抱住,把我压在灶边想强奸我,把我头帕搞落地,全头发搞乱糟糟的,我用力挣脱,捡起灶边的火钩来对他说:‘你要乱来,我就喊寨子了。’他听后,放开我就走出我家了。这事当晚我就告诉我爱人吴某培。吴某培说这事就算了,现在吴某昌当支书,告是告不倒他的。这事就一直埋在我和我爱人的心里。第二、是2000年左右,吴某昌家里先安电话,别人到他家里接电话最低要2元,多有5元。我家过后就安了一部电话,接电话我家里才收1元,抢他的生意,吴某昌很生气,多方面想办法找我家麻烦,最后打破我家的水管。第三、吴某昌抢我爱人当卫生员。第四、吴某昌抢我当计生专干。为这些事,我爱人多次和吴某昌争吵过。但是吴某昌很凶,我家里真是不敢和他斗。” 在《刑事侦查二卷》江门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吴某英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34页倒数第5行至第35页第3行: “问:你们是怎样商量杀发凶的? 答:在2005年7、8月份左右,也不知道是三祥打电话给我,还是我打电话到三祥家里,我们俩就讲到发凶这个人在寨子上很欺负人,三祥问我在广东打工那么多年了,是否认识个把杀人的,叫我请这边杀人的去把发凶杀死算了,他可以出一点钱。我当时在电话也是讲大话,说自己在广东认识有杀人的,早晚会找机会带人回老家杀掉发凶。这些我一直也是记心里的,一直没有行动。” 在《刑事侦查二卷》市江门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吴某英的第二次讯问笔录第45页倒数第5行至倒数第1行: “问:你和吴某培商量杀吴某昌这事是怎样商量的? 答:吴某培在和我通电话时,多次问我是否找得人搞吴某昌。我曾经提过叫几个朋友打吴某昌一顿,教训他一下就行了。吴某培说是要搞就搞死,不搞死他反倒要找麻烦的。最后才决定杀死吴某昌的。” 《刑事侦查二卷》某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吴某培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4页倒数第4行至倒数第3行: “我说:要干就干得漂亮点,免得以后查出来,搞都要搞死。” 在《刑事侦查二卷》某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吴某培的第三次讯问笔录第16页第2行至倒数5行: “问:你妻子知道你和发言要杀死吴某昌没有? 答:知道的,在发言来凯里的头一天晚上发言从广东打电话来的时候,我妻子也在我旁边,当时她问我发言打电话来搞那样,我就跟她讲我拿2000元钱请发言杀死吴某昌。”(注:笔录上是“搞那样”,应当是“搞哪样”。) 在《刑事侦查二卷》某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吴某培的第三次讯问笔录第16页第7行至14行: “问:在今年正月初五那天你请发言到你家吃饭商量杀吴某昌时,你答应拿6000元钱请发言杀吴某昌,你妻子知道你拿6000元钱杀吴某昌吗? 答:我讲拿6000元请发言杀吴某昌时,我妻子不在场,过后我跟我妻子讲的。 问:什么时候讲的,在什么地方跟你妻子讲的? 答:发言走后,晚上睡觉我跟我妻子讲的。 问:在什么情况下,你才跟你妻子讲的? 答:睡觉时,我妻子追问我和发言讲了那些话,我就跟她讲:‘吴某昌太欺侮人了,我拿6000元给发言杀掉吴某昌。’”(注:笔录上是“那些话”,应当是“哪些话” 。) 上述事实证实了,1、被害人吴某昌对被告人吴某培的爱人实施强奸未遂。2、两家安电话抢夺生意被害人吴某昌砸断被告人吴某培家水管。3、被害人吴某昌为争夺卫生员、计生专干与被告人吴某培多次争吵,两次动手打架。4、被告人吴某培找远在广东打工的被告人吴某英从广东雇请杀手除掉被害人吴某昌。5、被告人吴某培对被害人吴某昌下决心杀死的主观恶意蓄谋已久。 (二)、雇凶杀人的事实 在被告人吴某培雇凶杀人的计划一步步落实到位之时,2006年3月23日,在某市凯运司大门口被告人吴某培将2000元雇请杀手的现金交到被告人吴某英的手上。当天没有得手,第二天即3月24日23时许,被害人吴某昌被残忍杀害。整个雇凶人的计划完全在被告人吴某培的掌控之下实施。包括被害人的生活习惯,指使实施犯不要将人杀死在自己的家门口,并配合实施犯关灯关门,以免被害人吴某昌因灯亮而发现犯罪行迹,为实施杀害行动制造条件;当杀人行动进行时,被告人吴某培听到有人喊了两声,你们搞哪样?你们搞哪样?是被害人吴某昌的声音,就知道杀害行动已经得手了。 被告人吴某培雇凶杀人的事实,在以下证据中得到充分的证实。 在《刑事侦查二卷》某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吴某培的第三次讯问笔录第15页第11至第17行: “问:有哪些细节没有交待清楚,你把情况讲一讲? 答:第一是今年正月初五的那天,我请发言到我家吃早饭时,我和发言商量杀吴某昌时,我答应给发言6000元,当时我妻子也听到了,发言走后,妻子还劝我不要这样做,当时我回答我的妻子说:吴某昌太欺侮人我了,我非要把他杀死;第二是我和发言联系好后,发言在吴某昌被杀的头一天中午从广东坐车到凯里,并叫我拿2000元先交给他,当天我到凯里后,我打发言的电话,在凯运司和发言见面后,我拿2000元交给发言并对发言说:剩下的4000元等杀了吴某昌后再给他。”(注:笔录中多写了一个“人”字。) 在《刑事侦查二卷》某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吴某培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5页倒数第1行至第6页第2行:“发言和我在凯运司大门口遇到后,发言问我钱带来没有?我说钱带来了,并把钱给了他,票额是100元一张,共20张。” 在《刑事侦查二卷》某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吴某培的第一次讯问笔录第6页第5至12行: “问:继续讲下去? 答:发言就问我怎么办?我说只要你们搞好就行了,要搞得稳点,不要出事。我还问发言他们来几个人,发言说:来几个朋友,现在上面吃饭,我一直没有见到发言的这几个朋友们,发言还问我吴某昌的活动情况和规律,我说吴某昌是睡在家里厢房二楼,他喜欢晚上窜门,晚上喝酒后上厕所次数较多点,厕所在我家大门口对面。我把这些情况跟发言讲了后,商量决定当晚就动手。这样,我就说:你们看好怎么搞就行了,你们要搞别搞在我家门口,发言说:好。” 在《刑事侦查二卷》江门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吴某英的第二次讯问笔录第43页倒数第5行至44页第6行: “问:吴某培答应给你们8000元,你和杨某刚说清楚没有,你们说好怎样分钱的?后来钱是怎样分的? 答:吴某培答应给我们8000元时,我已和杨某刚说了,寨子里面有个人出8000元到我们寨子去杀一个人,问杨某刚敢不敢做,杨某刚说敢杀后,我俩说好这8000元我俩平分。后来我们回到凯里后,吴某培送来2000元,这2000元是我和杨某刚一起用来吃、住、车费,回转到江门市时还剩1200元,我和杨某刚每人分得600元。而后杨某刚断断续续又跟我要得几次钱,他共从我处要得1500元了。我杀死杨某刚后,我转跑回到凯里打电话给吴某培,叫他拿钱给我。吴某培就把余下的6000元给了我得跑路费。” 上述事实证实了整个雇凶杀人的计划是在被告人吴某培的掌控之下实施的,被告人吴某英和另一名凶手杨某刚为8000元钱充当了雇凶杀人的杀人工具。 而被告人吴某英远在广东打工十余年,与被害人吴某昌没有过节;在受到被告人吴某培一再怂恿时,也只是表现了出言义愤,并没有任何实际行动;在被告人吴某培一再催促雇请杀手时,最多也只是动了找几个朋友打被害人吴某昌一顿,教训他一下就行了的念头;在被告人吴某培一再催促雇请杀手,并答应出8000元杀死被害人吴某昌,而且是在凶手杨某刚敢于杀人的前提条件下,才充当了雇凶杀人的凶手。 二、被告人吴某培指使被告人吴某英杀人灭口的事实 在被害人吴某昌被雇凶谋杀后,被告人吴某英逃回广东江门,并多次与被告人吴某培电话联系,了解雇凶杀人案是否露馅?而被告人吴某培被公安机关传唤询问过两日,在公安机关强大的压力下,害怕事情败露,在上述二被告的通话中,被告人吴某培指使被告人吴某英杀人灭口。这一事实在下列证据中得到充分的证实。 在《刑事侦查二卷》某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吴某培的第五次讯问笔录第25页倒数第9至倒数第3行: “问:吴某英把吴某昌杀死之后回到广东打了几次电话给你? 答:一共是4次。 问:每次通话的内容是什么? 答:第一次是案发后的第二天,吴某英打电话给我说:现在人(指吴某昌)怎么样?我说:人死了,现在公安在我家门口转,我怕得很。” 在《刑事侦查二卷》江门市公安局对被告人吴某英的第二次讯问笔录第42页倒数第7行至43页第3行: “问:你为什么要用石头砸杨某刚? 答: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和杨某刚杀死吴某昌(发凶)后,回到江门市后,我用公用电话打电话给吴某培,问吴某培:‘我们杀死发凶后,寨子里发生什么反映没有?’吴某培说:‘我们寨子里很多人被抓去问话,我也被抓去问了两天话,后来全被放回来了,没有什么事了。和你一起来杀人那人怎么样,是搞什么的?’我说:‘和我去杀发凶这个人是经常搞小偷小摸的,经常被公安局抓去。’吴某培说:‘既然是这种人很麻烦,要是以后犯很大的事被公安局抓去,把我们俩都供出来很危险,你想办法把他搞定,回来后再商量。’”。 三、被告人吴某英具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 被告人吴某英在受被告人吴某培指使杀人灭口落网后,在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对其进行的第三次讯问时,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在雇凶杀人案中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待了雇凶杀人案的全部过程,对破获该案,寻找雇凶杀人主谋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纵观全案卷宗,在雇凶杀人一案中,被告人吴某英主动交待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从雇凶预谋,到实施犯罪,再到指认犯罪现场,辨认犯罪凶器等全过程都是被告人吴某英向侦查机关主动、如实交待的,对查明案件事实,找到主凶,破获该案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被告人吴某英具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 四、对被告人吴某英定罪量刑的建议 我国刑法对一切犯罪行为均绳之以法,决不姑息;特别是要惩治那些主观恶性阴险、狡诈,社会危害极大、社会影响极坏的主谋。对于用8000元买一条人命,又害怕案发不惜指使他人杀人灭口的主犯,从本质上讲是恐怖杀人的主谋,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的考虑。对于为了8000元钱铤而走险,充当杀人工具的杀人凶手,恣意剥夺他人生命的罪犯,同样罪不可赦;但是从主观恶性上讲要次于主谋,是从犯。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吴某英是实施犯罪的帮凶,是从犯,而且具有自首情节和重大立功表现;对此,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也予以充分的考虑。 谢谢! 指定辩护人:金庆龙 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00七年十月十五日 注:文中“三祥”是吴某培的别名;“发言”是吴某英的别名;“发凶”是吴某昌的别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