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家庭暴力的认定与构成
作者:梁帅 律师 时间:2018年05月09日
从法理上来说,家庭暴力的本质是一种侵权行为,其与发生在两个不具有身份关系的人之间的侵权行为一样,都是对于对方的一种伤害行为。但是考虑到,这种伤害行为是发生在具有夫妻关系的两者之间,故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的认定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一般来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暴力至少需要满足3个条件: (一)具有伤害行为。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侵犯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在客观上家庭暴力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强奸等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进行恐吓、威胁、逼迫,还应该包括间接家庭暴力行为,即雇用家庭以外的第三人对家庭成员进行伤害。也可以是消极的作为,如使受害人挨冻、受饿、不准进门、有病不给治疗等。 (二)达到一定的程度。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夫妻之间,为了避免家庭暴力概念过于宽泛的使用,导致社会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同时也为了区别家庭暴力与一般的夫妻争吵,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一般需要造成“一定伤害后果”,但“一定伤害后果”如何理解?应达到什么样的伤害后果才能认定是家庭暴力呢?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从实践经验来看,一般需要证明家庭暴力,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说明。一是程度上要至少达到轻微伤以上;二是在时间上要具有延续性。 (三)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家庭暴力主观上是故意的,即施暴人实施暴力行为主观上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和故意性。若双方发生争执,丈夫一时失手将妻子打伤或者在双方推搡中,一方不慎摔倒致伤,此时由于加害方是出于过失的心理,不应认定为是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