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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劳教制度改革不可避免时机已成熟(转)

作者:周振文团队律师  时间:2012年10月13日
新华网:劳教制度改革不可避免时机已成熟 2012年10月12日15:27  新华网 大 中 小 全文浏览   新华网北京10月12日电 (记者任珂 程志良)在社会各界多年呼吁后,中国饱受争议的劳动教养制度终于被提上改革日程。劳教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与中国人权状况和法制进步趋势相悖,这一制度的改革不可避免,是历史的必然。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9日说,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已经形成社会共识,相关部门做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听取了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正在研究具体改革方案。
  姜伟表示,劳教制度是由中国立法机关批准的法律制度,有法律依据,为维护中国的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他同时坦言,劳教制度的一些规定和认定程序存在问题。
  中国劳动教养制度起始于上世纪50年代,当时新生的人民政权正忙于肃清残余敌对势力,整顿社会秩序。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1957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上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对决定做出了补充,并制定了劳动教养实施的详细规定。
  据中国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局网站2011年7月发表的一篇文章介绍,截至2008年底,中国共有劳动教养管理所350个,在所劳教人员16万人。其中除犯有盗窃、诈骗、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行为的人外,主要是有重复卖淫、嫖娼和重复吸毒等违法行为的人。
  劳动教养制度不是刑事处罚,而是为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减少犯罪,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在特殊历史时期,这项制度的确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中国社会和法制的进步,其弊端也越来越明显。
  劳教制度允许公安机关无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和思想教育等措施。因此,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这一制度与《立法法》等上位法冲突,也违背了《宪法》的有关规定。由于缺乏明确的性质界定,对其批准程序缺乏监督和限制等漏洞,劳教制度给一些部门滥用权力提供了可乘之机。
  劳教制度的这些漏洞,也与中国总体进步的人权状况不相符。在逐渐改善民生、增加政治参与度的同时,中国自2009年以来已经发布两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专门针对改善国内的人权状况。
  在今年6月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中,中国政府承诺“坚持将保障人权与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结合起来”,“坚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穿于立法、行政和司法各个环节之中,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一些案件说明,劳教制度被一些权力机关当成迫害无辜群众和打击上访者的便利工具,严重侵害了公民人权和依法治国精神,也损害了政府在人民中的公信力。
  最近的一个案例发生在今年8月的湖南省永州市。6年前,唐慧年仅11岁的女儿惨遭强奸、被逼卖淫。由于不满法院对7名罪犯的判决结果,唐慧不断上访,最后被永州官方送进了劳教所。唐慧的遭遇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国内众多学者、意见领袖和官方媒体大声疾呼要求放人,最后唐慧在被捕几天后被释放。
  这样的例子还有不少。因此,劳教制度在近年来遭到了社会各界越来越多的激烈批评,改革这一制度在当下显得尤为迫切。
  事实上,一些制度已随着时代的发展而逐渐改变。2003年3月17日,在广州工作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逛街时因“未携带身份证件”,被广州市黄村派出所带回讯问,并以“三无人员”身份被转送到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在收容站内被毒打致死。
  事件披露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反响。当年8月1日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替代了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权的强制收容遣送制度就此终结。
  如今,改革明显存在问题的劳动教养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
(原标题:评论:中国劳教制度改革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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