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一个一不小心就会触犯的罪名
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近日笔者接受委托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基本案情如下:
2020年9月中旬,朱某某接到其朋友孟某某从深圳打来的电话,邀其前往,说有一笔“生意”可简单快速地挣到钱。
于是,朱某某应邀而去。在深圳,由孟带领朱,二人见到两个身材较胖的人。一番交谈后,孟朱二人将事先准备好的3张银行卡(分别为光大银行卡1张、邮政储蓄卡1张、农业银行卡1张)交给来人。
当日下午6时许,孟朱二人卡中出现银行流水100万元,二人共挣到1.1万元,进行了平分。
办理此案的同时,笔者发现近期咨询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客户明显增多,本罪呈高发态势。
那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生活中我们要注意什么?下面,笔者分述如下: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规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同时出台的司法解释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第十二条对“情节严重”进行了解释。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解析
本罪是轻罪,是刑法理论上是帮助行为的正犯化,作为犯罪独立入罪。
由于是独立入罪,所以本罪不再按照刑法总则规定的从犯处理,不得适用刑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在客观方面表现在2个方面:
一是行为主体完全可能不在同一个城市,及至不在同一个国家,行为主体之间可能互不认识。
二是在客观上各行为人只是分担部分行为,而且实行行为、帮助行为都具有隐蔽性。
本罪与传统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洗钱罪的区别就在于侵犯的客体不同,故归在刑法分则不同的类罪名中。
三、本罪引发的生活启示
本罪是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而走进我们生活的。
互联网上,有不少收购银行卡、手机卡、对公帐户的信息,甚至收集、出售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号等一度在网络上极为猖獗。
年轻人接受新事物快,是互联网的主力军。有的人为了少则一两百,多不过千余元的利益,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出售,其实已将自己的“身份”进行了出售,轻则违法,重则步入犯罪的泥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惩戒治理非法买卖电话卡、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出台的。
怀着侥幸心理,有的人觉得自己没有直接参与到犯罪中去,因而不会触犯的到法律。但须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恰恰就是这样一个一不小心就会触犯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