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下班顺路银行取款遇车祸认定工伤单位不服提异议
作者:张亮 律师 时间:2008年12月28日
下班顺路银行取款遇车祸认定工伤单位不服提异议
陈师傅下班顺路银行取钱,不料引发车祸被车撞伤,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但陈师傅所在单位不服工伤认定,近日,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陈师傅系某锅炉厂的职工,家中有八十高龄的老母亲一直和他共同生活,由其照顾。2007年7月20日中午11时,陈师傅从单位下班骑自行车回家吃饭,因生活所需,在途中拿着其母亲的银行卡顺道去银行取款,取好款后,在某路口处与一轿车相撞,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诊断,陈师傅左额硬膜外血肿、左顶颅骨骨折等多处受伤。2007年9月,陈师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劳动部门调查取证后,作出了陈师傅在下班途中遭受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为工伤的认定。但锅炉厂不服,向省劳动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经省行政复议后,省劳动部门维持了市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锅炉厂于是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开庭审理时,原告锅炉厂认为,陈师傅中午下班的时间为11时,而发生事故的时间为11时20分,已远远超过下班时间,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去银行取款后过马路时发生的,且是为他人取款,故不是工作地点也不是因工作原因,不符合“三工”的工伤认定原则和规定。另外,陈师傅去取钱不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劳动部门辩称,职工上下班途中顺道短暂的停留并不影响合理性的认定。经调查,陈师傅出事时间和地点均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线路内。以前认定工伤的标准必须是“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等,而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只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其目的是保障受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根据旁证证实陈师傅从单位下班回家吃饭,有几条路可行走,其顺道用与其共同生活、年老体弱的母亲的银行卡去银行取款,发生交通事故的路线也是其平时走过的路线,故陈师傅并未背道而驰,从陈师傅上下班的作息时间看,其中午11时休息吃饭,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在11时20分,故陈师傅的受伤事实是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内。因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认定陈师傅受伤的事实构成工伤,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维持了劳动部门对陈师傅认定工伤的决定。
法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