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是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轻易将其辞退。注意,这里写的是不得轻易将其辞退,而不是不得辞退。北京劳动律师李建录律师认为“怀孕”不是女职工避免被辞退的挡箭牌。同样,在这里,虽然该名女职工怀孕了,但是其学历造假就是一种合同欺诈的行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原告孙某于2017年12月入职某鼎公司,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孙某、某鼎公司、某诚公司三方订立《调整劳动关系协议书》,约定孙某与某鼎公司劳动关系解除,次日孙某与某诚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其后,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某诚公司以孙某入职资料造假为由,与正处于孕期的孙某解除了劳动合同。孙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驳回了孙某的主张,孙某不服,起诉至法院。因劳动者存在欺诈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孙某虽时处孕期,但某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对于孙某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及支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