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一间临街铺面经营美容店。一天早上,王某开车到店内拿东西,考虑到拿了东西就离开,就将车辆停在了靠近美容店的路边非机动车道上。王某进店后,张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同向驶来,行驶至王某车辆处,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失控撞到了王某的车辆,造成车辆损坏,刘某受伤。刘某住院花费医疗费33000余元,住院后刘某先就医疗费一项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和承保其车辆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刘某现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因系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失控撞到王某停在路边非机动车道内的车辆,刘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在路面狭窄的非机动道内违法停车,阻碍了车辆通行,其在涉案交通事故中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故对于刘某的医疗费损失,王某在超出交强险10000元赔偿限额之外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官评析:文明出行,规范停车,人人有责。到闹市区或者其他停车不便处时,可以选择绿色出行。贪图一时之便,乱停乱放,轻者被罚款扣分,重者造成交通事故引发赔偿。此外,农忙时节在公共道路上放晒粮食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该行为不仅违法且危害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公共道路使用频率高,通行车辆多且速度较快,一旦路面出现障碍物,就可能发生追尾、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者单位:泗阳县人民法院 作者:许丽娟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李建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