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湖法院判决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件,被告阿平(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据了解,2017年1月,晓林(化名)至被告人阿平经营的投资公司借款。双方签订借条,晓林作为借款人、另外一人作为担保人先后向阿平借款15万元,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5%。扣除第一个月的利息后实际得款12万余元。随后,晓林又将其名下某房屋的房产证交给阿平作为抵押。
因未能如期偿还上述借款,阿平先后3次以讨要借款为名,采用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法,迫使晓林与担保人先后签订3份虚假借条。随着债务越来越多,晓林被迫同意将抵押给被告人阿平的房产出售,用于抵偿借款。
滨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阿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上述刑罚。
法官提醒,本案属于套路贷案件,被告人阿平通过不法手段迫使借款人不断签订虚假借条来虚增债务,最终逼迫借款人卖房抵债。其犯罪行为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存在显著的区别。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最终为不法行为付出了沉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