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是否鉴定反复无常 案件发回被罚十万
作者:李建录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0日
拒绝鉴定后败诉,上诉表示同意鉴定致案件发回。因故意逾期提供证据,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罚款10万元。近日,随着市中院复议裁定书的送达,处罚决定正式生效。
结构公司与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工程竣工后,结构公司将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
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存在争议,海安法院遂向结构公司释明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证明目的,要求其明确是否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结构公司表示不同意鉴定。海安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结构公司诉讼请求。结构公司上诉,在二审中表示同意申请鉴定,南通中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将该案发回重审。
重审中,海安法院同意结构公司的鉴定申请,经审查认为,双方工程款应通过鉴定确定,但结构公司经法院释明后,仍拒不申请鉴定,致案件发回重审,属于故意逾期提供证据,该行为严重妨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造成浪费司法资源的浪费。于是依法对结构公司作出罚款决定,罚款10万元。
结构公司对罚款决定不服,向南通中院申请复议。南通中院审查后认为,海安法院对结构公司的罚款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遂驳回结构公司的复议申请。
【法官寄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对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置之不理,逾期提交证据、申请鉴定,这些行为严重妨害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海安法院希望通过此张罚单,促使当事人、代理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间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以达到依法保障当事人权益、防止司法资源浪费的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作者单位:海安市人民法院 作者:莫亚敏 李建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