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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酒后驾车“醉”危险 侥幸心理要不得
作者:李建录 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9日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是我们常常挂在嘴边的话,但是仍旧有人心存侥幸对此置若罔闻。近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醉酒后驾车发生连环事故,并试图逃逸躲避惩罚,最终自食其果。
         胡某是一名90后,平时就喜欢与朋友一起“喝几杯”!2019年6月3日晚,胡某与朋友相约来到淮安市某酒吧喝酒,众人“把酒言欢”好不热闹,一直到次日凌晨近2点。后胡某独自离开,其自认为已到深夜路上无人,不会有警察查处,便心存侥幸驾车回家。在路上,因为车速过快,他先是与一辆三轮车追尾,造成三轮车驾驶人受伤昏迷,其明知发生事故却并未下车处理,反而启动车辆扬长而去。但就在同一道路上,其又因为车速过快撞上中央护栏,并与一辆行驶中的汽车发生追尾碰撞,胡某下车后试图离开现场,被对方同车人员抓住并报警。 
         经检测,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8.92mg/100ml,属醉酒驾驶,两次事故,共造成3车受损,6人不同程度受伤。所幸,三轮车驾驶人仅是短暂昏迷经救治后出院,被撞车上人员也仅是轻微擦伤,两次事故并未发生重大人员伤亡。胡某最终“自掏腰包”赔偿了受害人损失。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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