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以案释法:退伍军人在工作时旧伤复发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作者:刘小平 律师 时间:2014年07月09日
问:王某(在部队服役时因公负伤致残,并有革命伤残军人证)退伍后,被一家汽修公司聘为职工。日前,王某在单位工作期间,其在部队服役时的旧伤复发,经医疗检查需行手术治疗,费用达10余万元。这种情况下,王某是否属于工伤?其所在公司能否以王某的病是在部队得的,并曾得到残疾抚恤金,旧伤复发与公司无关为由,不应当享受工伤待遇而拒绝承担相关责任呢?
刘律师: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王某为工伤。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应视同为工伤”。王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关于应视同为工伤的规定。其所在公司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工伤认定申请有什么程序?
刘律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这一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及时抢救受伤或患病的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
问:工伤认定决定要多长时间才能作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确定工伤认定程序办理期限,是为了防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故拖延办理,损害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以便及时保护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更多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服务,可与湘潭刘小平律师联系:电话13507328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