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词
作者:徐莉莉 律师  时间:2015年07月02日
尊敬的审判长:
福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活动以及全案的证据材料,代理人就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155500元的诉讼请求既有事实依据也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被告与原告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有被告出具的五份《借条》予以印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五份《借条》清楚载明被告借款的金额、借款的期限、借款的时间均做了详细具体的约定。原告给付了出借款项,被告也分别在五份《借条》上签了字。上述借款是原、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上述证据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形成有效的借款关系,且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二、被告与被告应对上述1555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被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出借款项给二被告。原告起诉后,向民政局调取了二被告的婚姻登记信息,亦清楚证实二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期间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与被告在上述债务产生期间系夫妻关系,被告不能举证证明该债务为被告个人债务,故被告与被告应对上述1555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二被告应从起诉之日起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鉴于二被告百般推诿、拒不还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本金和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予以全部支持

                              代理人: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0一五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