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代理词
作者:徐莉莉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26日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林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诉被告许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一审的代理人,结合全案的证据材料,代理人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非婚生子许应当判给原告直接抚养。
首先,将非婚生子许的抚养权判归原告,符合法律的规定。
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许出生时间是2014年2月28日,
从哺乳期到现在,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照顾,原告与孩子有难以割舍的母子亲情。
其次,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归原告,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理由如下:其一,小孩出生后一直随原告在外祖父母处生活,并由外祖父母协助照顾;其二,原告有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有固定的住所,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其三,被告及其父母常年在外经商,根本没有时间照料孩子。故为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小孩由原告直接抚养较为适宜。
第三,将小孩判给原告抚养,是法律“人文关怀”精神的体现。被告以后肯定会重新组建自己的家庭,也会再有属于自己的孩子。故较之被告,非婚生子许对原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原告能够提供更为有利的生活条件,保证孩子的健康成长。
结合上述各项客观事实,请求贵院依法考虑原告的上述客观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
二、被告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被告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同居所生育的非婚生儿子许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被告作为小孩的生父,依法应当支付小孩的抚养费用。被告常年在外经商,收人较高,对原告诉求的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完全有能力负担,原告希望被告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能一次性支付。
综上,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结合原被告双方的条件,原告请求法院判决由其行使抚养权不仅于法有据,而且合情合理,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请予以参考。
致
礼
代理人: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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