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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用堂哥名义购买经适房十几年后房子要不回来

作者:范海华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14日

【案情回顾】

2005年底,张先生的堂哥取得了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但堂哥为方便小孩上学,贷款买了商品房,并未使用经适房资格。

而张先生需要买房结婚,双方商议后,张先生夫妇在2007年1月以堂哥的名义,在洪山区购买了一套售价23万余元的经济适用房,合同上也签了堂哥夫妇的名字。张先生的父母支付了首付13万余元,10万元尾款由张先生向银行贷款偿还。

2012年1月,张先生提前还清购房贷款,便向堂哥夫妇提出,请其协助办理过户,但双方未谈妥此事。今年7月,张先生将堂哥夫妇告上了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要求堂哥夫妇将房屋过户给他。

庭审时,张先生称,房子虽然登记在堂兄夫妻名下,但当时购房合同是自己去签的,购房款由自己和父母支付,购房票据和房屋产权证均在自己手中。十几年来,自己和家人来一直在这套房子里居住,自己才是这套房子的实际所有权人。

其堂哥夫妇辩称,房子是他们向堂弟借钱买的。为了让张先生放心借钱,他们将购房合同原件等交给堂弟保管,并承诺他一家可以住在房子内,直到自己还清借款。因为一直没能还钱给堂弟,他们曾提议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房子卖给张先生,但双方没能协商一致。

【法条解析】

到底是张先生“借名买房”,还是其堂哥“借钱买房”呢?

洪山区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张先生的堂哥夫妇并未参与本案房屋购买合同的签订,也没有支付与购房相关的一切费用。购房合同、房屋产权证明等均由张先生保管,且自交房起就由张先生居住使用至今,综合房屋出资、占有使用、产权证持有状态等事实,足以推定张先生和堂哥之间是借名买房。

涉案房屋于2013年办了两证且已满五年,具备上市条件。法院判决,堂哥夫妇应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张先生办理房屋过户。
张先生的堂哥不服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官提醒购房者,借名买房有风险,其中有可能出现借名人反悔、借名人陷入债务纠纷、借名人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等状况,损害实际购房者的权益。为了避免风险,购房者在买卖房子时最好使用自己的名字,这样住着才能安心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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