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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驾车出了事故,对方保险公司赔偿了,你就没事了吗?

作者:范海华律师  时间:2021年04月29日

「案情回顾」

2018年1月,被告高某无证驾驶轿车行至河南省郑州市某路口时,因闯红灯,与李某所驾驶的徐某所有的车辆相撞,致使两车受损、徐某受伤,市交警大队认定被告高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后车主徐某向市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事故损失。另查明,该保险公司于2018年7月通过市法院向其所承保的徐某的车辆支付保险款22173元,后保险公司多次向被告高某催告欠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决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保险公司理赔款22173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条解析」

此案原告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22173元的范围内取得代位求偿权,即有权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即案件被告高某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事故责任认定,被告高某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对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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