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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用11亩耕地建私房 被判刑还要土地复垦
作者:范海华 律师  时间:2021年05月28日

「案情回顾」
8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获悉,该院首次提起的一起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张某某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还要承担土地复垦的责任。
2009年至2016年期间,蔡甸男子张某某以每亩18800元的价格作为补偿,从蔡甸区奓山街一村农户承包了一块农用土地。
2012年后,张某某在未经过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的情况下,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土地用途,建造了一栋房屋,并将道路进行了硬化,致使11.39亩耕地的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不能作为耕地使用。

「法条解析」
蔡甸区检察院认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蔡甸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张某某对其破坏的11.39亩耕地按照指定的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逾期不履行或履行情况达不到复垦方案所列标准,由其承担土地复垦费用16.88万元。
蔡甸区法院依法支持了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公益诉讼请求,判决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张某某于2021年9月底以前将其破坏的11.39亩耕地按照指定的复垦方案进行土地复垦,逾期不履行或履行情况达不到复垦方案所列标准,由其承担土地复垦费用16.88万元。
目前,这块土地正进行复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