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把车给喝了酒的朋友开 车主及其朋友均被判危险驾驶罪
「案情回顾」
男子与朋友聚餐中开怀畅饮,酒后直接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了另一位饮酒的朋友驾驶,途中被执勤的民警逮了个正着。近日,东西湖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男子程某与严某均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18年10月25日晚6时许,武汉男子程某驾驶汽车载着朋友严某等人来到东西湖区一家餐馆吃饭,期间,程某与严某等人一起饮酒。两小时后饭局结束,饮过酒的程某没有叫代驾,而是直接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也喝过酒的朋友严某驾驶。
当晚9时左右,严某驾着程某的汽车,载着程某等人,沿东吴大道东西行至七雄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拦停检查。经当场酒精检测仪检测,严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20mg/100ml,后经法医鉴定,严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8mg/100ml,属于醉驾。
严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经查,严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另外,车主程某曾在2015年因酒驾受过行政处罚。
「法条解析」
近日,东西湖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另外,被告人程某在明知严某饮酒的情况下,还将其所有的机动车交由严某驾驶,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其行为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两被告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法院认为,根据两被告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均判处程某、严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文中人名均属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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