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向妻赠房后发现女儿非亲生,法院支持男子撤销赠与
「案情回顾」
丈夫将自己名下房产的一半份额赠与妻子,但离婚后他却发现女儿与他没有血缘关系,法院以妻子对丈夫构成了严重精神侵害为由,判决撤销房产赠与。今天上午,石景山法院召开了关于赠与合同无效、撤销案件新闻发布会,对相关法律问题和案例进行了通报。
王某和李某婚后生有一女,考虑到李某怀孕辛苦,王某将其一套婚前财产住房的一半份额赠与李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2013年,两人协议离婚,女儿交由王某抚养。但后来王某经亲子鉴定发现,女儿竟不是自己亲生,于是他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李某的房产份额赠与。
「法条解析」
石景山法院民一庭蔡景光法官表示,由于赠与行为是无偿的,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随时可以撤销赠与,而本案中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过即使妻子已经拿到了房产份额,丈夫仍有权撤销。
法律规定,如果接受赠与的人出现了严重侵害赠与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赠与人就有权收回此前的赠与。蔡景光表示,这种伤害不仅包括身体层面,同样包括了精神层面。因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并在精神上对王某构成了严重侵害,故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赠与合同。
而在婚姻关系中,除夫妻之间的赠与外,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夫妻一方与他人婚外同居,这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关系。”蔡景光表示,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为共同共有,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买房、买车等大额支出,显然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因此必须在夫妻双方都同意的前提下进行。如果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仍然与其同居,在同居期间如果获赠了房产、车辆、大额现金等,对方的配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有权利主张撤销赠与。
在线咨询
Email:571460938@qq.com
执业机构:山东儒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6201610688553
地址:福山区太华路93号2层